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省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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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5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已经2008年11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周强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的

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继续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的精神,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单位)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认真清理。经研究决定林业勘察设计资质取消:取消和调整216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林业勘察设计资质取消: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131项,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85项(合并同类事项的84项,下放管理层级的1项),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627项。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既要防止出现以备案、核准等名义进行变相审批,也要防止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出现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行政管理体系改革以及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名称、设立依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目录和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网上公示,并按要求建立配套制度,做好服务工作。今后新增、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报省政府法制办登记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同时,有关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规定,依法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动态管理,定期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作出相应调整。过去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与本决定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不相符的,以本决定为准。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31项)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备注1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核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初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生产企业认定省经济委员会 4国防交通科研成果转让和开发利用审批省经济委员会 5核发《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省经济委员会 6国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初审省经济委员会 7

高等学校部分特殊专业及特殊需要的应届毕业生就

业计划审批

省教育厅

8

学士学位授权单位和学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的审

省教育厅

9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审批省科学技术厅 10邀请国外人士访湘科技交流审批省科学技术厅 

11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核发省公安厅12临时存放爆破器材审批省公安厅13爆破器材保管员作业证核发省公安厅14爆破器材押运员作业证核发省公安厅15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安全员作业证核发省公安厅16外国人出入境许可省公安厅及其授权的公安机关17外国人居留证核发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18外国人长期居留或永久居留许可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19外国人旅行证核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20华侨回国定居证核发省公安厅21外国人准迁证核发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22户口迁移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23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市州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24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核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25市州、县市区福利彩票即开型大奖组发行方案审批省民政厅26建立天主教教区省民政厅27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审批省财政厅28国家储备物资资金管理事项审批省财政厅29财政贴息项目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30经国务院批准列入计划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项目费

用预案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31教育、科技、文化专项经费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32外国政府贷款事项审批省财政厅33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事项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34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湘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省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

35

设立劳务派遣机构从事劳务派遣活动审批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

门、财政部门

 36

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

门、财政部门

37

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

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

门、财政部门

38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

门、财政部门

39国有企业改革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审批省国土资源厅40土地估价结果备案省国土资源厅4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备案省国土资源厅42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省建设厅43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省建设厅44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45

风景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因为疫情资质证书过期了 如何开证明

需经资质主管部门出台相应规定。

其中林业勘察设计资质取消,两位资深专家均表示,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出具意见或发布公告,否则不予认定。“相关机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认可某种情形,并给予公告。每个行业都有自已的应急做法,交易中心、代理机构都发布林业勘察设计资质取消了相关通知。”“评审时只能依据采购文件规定,如果资质证书或检测报告过期林业勘察设计资质取消了肯定不行。”天津某代理机构一位工作人员认为,这个问题要区分来看,其一,如果按原定时间评审,供应商是否可及时更新资质证书或检测报告,其二,供应商依法进行更新资质证书或检测报告的时间,是否正好在疫情停工期间?如果供应商能证明的确是因为疫情停工导致无法更新的,可以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提出延期采购的申请。“目前,各地也基本叫停非必须采购项目。”他补充道。“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也有管理部门,如果由管理部门出具通告是最好的解决办法。”广西某代理机构一位工作人员说,如果是根据项目需要临时去检测的,建议在复工后对采购文件做相应修改。疫情期间,证书无法更新属于不可抗力,可根据有关部门通知进行调整,修改采购文件中对这方面的要求。如果涉及到资格要求的,需经资质主管部门出台相应规定。

2022年具有林业勘测丙级资质的单位

贵州林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广西中森林业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等

服务于林业生态建设的科技型企业。公司主要从事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实施方案编制,林业专项核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风景园林、城镇绿化设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野生动植物、湿地、草地、石漠化、沙化土地调查监测评价,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建设与管理咨询,生态修复和环境工程咨询等业务。具有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颁发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丙级资质。

林业资质,这里指的是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种等级的资质,而如果是初次申请的话,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要想申请甲级或者乙级,只能通过升级才能办理。

全国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怎么办理?人员有哪些要求?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分为甲、乙、丙、丁级林业勘察设计资质取消,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林业勘察设计资质取消,只能 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申请丁级资质仅限于基层林业组织。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要求如下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 5 年。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 15 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 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人员不少于 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 10%。

(四)近 5 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 5 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1.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林业勘察设计资质取消;2.省级林业生态建设工程检查验收林业勘察设计资质取消;3.森林分类区划界定林业勘察设计资质取消;4.林业数表编制;5.野生动物或者野生植物调查监测;6.湿地资源或者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7.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8.国家或者省级重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编制;9.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标准。

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二)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 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 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 10%。

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 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 3 人以上。

招标代理资质取消后怎么办

招标代理资质取消后,招标代理机构的竞争更多是评价自身业绩、实力和专业能力,可以促进市场良性竞争。

有竞争才有压力,有压力才有动力 ,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打破原甲级、乙级、暂定级分灶吃饭的做法,让挂靠证书打天下成为历史,一方面有利于从业人员自觉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业务水平,另一方面,优胜劣汰,实现市场配置资源,促进市场主体的新陈代谢。

扩展资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参考资料: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