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全国对内森林植物检疫(简称检疫)工作,由林业部林政保护司执行。

微信号:MeetyXiao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疫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的森林植物检疫站或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执行。

省辖市、地区、自治州及县(市)、自治区、市辖区的检疫工作,由省辖市、地区、自治州及县(市)、自治县、市辖区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执行。未设检疫机构的,由同级林业局指定的单位执行。第二章 检疫人员及检疫机构职责第三条 检疫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林业、森保助理工程师,或中等林业专业学校毕业生、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三年以上、熟悉业务的技术员;

二、工作认真负责,大公无私,能严格贯彻执行检疫的政策法令;

三、身体健康。第四条 地方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检疫人员,经同级林业行政部门,按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审查批准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统一发给森林植物检疫员证(见附件一)。第五条 省级(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有关的政策法令、规章制度;

二、拟订本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三、补充本省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名单;

四、对危险性森林病虫组织调查,划定疫区、保护区,提出封锁、扑灭检疫对象的措施;

五、检查指导本省各森林植物检疫站的检疫工作,必要时执行现场检疫任务;

六、统一签发出省的森林植物检疫证书(即《植物检疫证书》,见附件二),但边远地区出省检疫证书的签发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授权基层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办理;

七、培训检疫人员,组织交流检疫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

八、办理本省从国外引种的检疫审批手续;

九、对可能带有危险性森林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指定试种单位,进行隔离试种观察。第六条 省以下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有关的政策法令、规章制度;

二、在种苗繁殖基地执行产地检疫;

三、指导种苗生产单位或种苗专业户,建立无检疫对象的种苗繁殖基地;

四、在指定的车站、港口、机场、仓库等场所,执行检疫任务,签发省内调运检疫证书;

五、对危险性森林病虫进行调查,编制当地检疫对象分布资料;负责检疫对象的封锁、扑灭工作;

六、对引进种苗的隔离试种情况,进行调查、观察、记载。第七条 省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应建立检疫实验室,负责调查研究检疫对象的发生发展规律、检疫技术、除害方法及潜在性病虫的预测。第八条 森林植物检疫人员在现场执行检疫任务时,必须穿着检疫制服和佩戴检疫标志。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九条 在种子或苗木产地,由所在县聘请兼职检疫员,协助进行检疫工作,兼职检疫员不得签发检疫证书。第三章 检疫对象的划定、控制和扑灭第十条 林业部制定的《国内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名单》(附件五),及本省根据危险性病虫传播方式、为害情况和分布区域,提出的补充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名单,都是本省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时的依据。未列入上述两个名单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是否需要检疫,由调入省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决定。

林业部根据各地疫情变化,定期修订《国内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名单》;各省根据本地疫情变化,定期修订本省提出的补充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名单。第十一条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包括乔木、灌木、竹类、野生珍贵花卉、干果的种子、苗木和繁殖材料,以及怀疑带有危险病虫的木材、竹材。第十二条 各省对局部地区发生检疫对象的,应及时划为疫区,采取封锁、扑灭措施,严防检疫对象传出;对已比较普遍发生检疫对象的,则将未发生的局部地区划为保护区,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检疫对象传入。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改变和撤销权限,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植物检疫工作,防止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及农牧渔业部、林业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的检疫范围,是指除口岸植物疫以外的全省农、林植物检疫。第三条 全省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由省农业厅主管,其执行机构是省植物检疫站及各市(地)、县的植物检疫(植保)站。

全省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由省林业厅主管,其执行机构是省森林植物检疫站及各市(地)森林植物检疫(病虫防治)站。第四条 各级农、林植物检疫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植物检疫人员,负责执行检疫任务。

农业植物检疫员条件:具有助理农艺师以上技术职称或中等专业学历,从事植保工作三年以上,经考试合格的人员,由省农业厅审核批准,报农牧渔业部备案,发给农牧渔业部植物检疫员证。

森林植物检疫员条件: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中等林业专业学校毕业,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三年以上,熟悉业务的技术员,经省林业厅审核批准,报林业部备案,发给广东省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农林、科研、种苗繁育和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单位,聘请兼职植物检疫员,协助专职植物检疫员执行检疫任务。

各级农、林植物检疫机构,可派植物检疫人员到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它场所执行现场检疫。植物检疫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受检疫单位或个人应为检疫人员执行任务提供方便,交通运输和邮电部门应支持和协助植检人员执行任务。第五条 各级农、林植物检疫机构,应逐步建立健全检疫检验室、检疫苗圃,不断改进检疫手段,提高检疫技术水平。第六条 调运农、林植物种子、苗木及其产品和繁殖木材料,均必须接受检疫。

(一)省内调运:调入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本市(地)或县植物检疫机构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根据其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植物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后,由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二)调出省外:调出单位或个人按照调入省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的检疫要求,向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后,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由省或市(地)植物检疫机构审核,并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三)外省调入:调入单位或个人在调运前要征得所在地的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由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将检疫对象名单通知调出省进行检疫。调入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调出省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方准调入。

(四)植物检疫证书,按农牧渔业部、林业部制定的式样,由省农业厅、林业厅统一印发,其它证明不能代替。证书一式三份,正本交货主随货单寄运,副本一份交收货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的植物检疫机构(省间种苗调运寄给调入省植物检疫机构),一份留签证单位备查。第七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应根据农牧渔业部《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林业部《国内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名单》以及省农业厅《广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对象补充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补充名单》、省林业厅《森林植物检疫对象补充名单及林业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和林副、产品》进行检疫。第八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对象,每隔三至五年应普查一次,对南繁育种基地每年调查一次,并根据调查结棵,编制检疫对象分布至区的资料,报上级植物检疫机构备案。第九条 疫区和保护区由省农业厅、林业厅划定和撤销,报省人民政府和农牧渔业部、林业部备案。划定疫区或保护区时,要制定相应的封锁、消灭或保护措施。疫区内应施检疫的植物及其产品,禁止运出疫区,种子、苗木及其繁殖木材料只限在疫区内种植,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运出疫区的,必须经省植物检疫站批准。第十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所管辖范围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及其他繁殖基地,要实施产地检疫。任何单位或个人所繁殖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事先向当地植物检疫站申请检疫,查明确实不带检疫对象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调运时凭合格证换取植物检疫证书,方能运出。第十一条 种苗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分布地区建立繁育基地;新建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在选址以前,应征得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对发生检疫对象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封锁,尽快消灭检疫对象,在检疫对象未消灭以前,所繁育的材料需经严格消毒处理,并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方能调出。

如何办理植物检疫(植物检疫证书、产地检疫合格证)?

农业局:植物检疫(植物检疫证书、产地检疫合格证)

一、事项类型行政许可事项。

二、设定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

2、《植物检疫条例》第十条。

三、申报条件

1、凡调运植物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2、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运出发生疫情县级行政区域的调运单位和个人;

3、生产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4、植物检疫证书

(1)已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应在调运前5天提出检疫申请。

(2)未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应在调运前15天提出检疫申请;

5、产地检疫合格证: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生长种植期产地检疫完毕。

四、申请材料

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1、调入地植物检疫要求书;

2、调运检疫申请书;

3、产地检疫合格证或调运植物检疫证书。

扩展资料:

植物检疫:

第一条为了防止为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第四条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名单,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植物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