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收费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收费,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收费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或修订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规划工作。市、县(含自治县,下同)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全省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大、中城市应当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收费;小城市可根据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大、中城市应当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第七条 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和总体规划纲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收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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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第八条 需要编制城市规划的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编制工作,并按国家规定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向承担编制城市规划设计的单位拨付费用。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格审查,并对城市规划设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第九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省辖市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级市的总体规划,由上一级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详细规划,分别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条 第九条第七款所称重要的详细规划是指下列地区的详细规划:

(一)城市行政机关、商业服务、文化体育等公共建筑群及主要广场、街道;

(二)火车站、民用机场、客运港口、城市出入口;

(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各类开发区;

(四)工业区、仓储区、多功能综合区,以及用地面积五公顷以上的居住区;

(五)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地区。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调整或变更,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批。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十三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应当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在大城市的市区内,严格控制新建、扩建占地多、劳动密集等扩大城市规模的工业项目;同时积极发展卫星城镇。鼓励新建、扩建企业、事业等单位在中等城市和小城市选址定点。第十四条 城市新区开发应当具备水资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避开地下矿藏、地下文物古迹,并应当合理利用城市现有设施。

建设独立的工矿区、港口区、开发区等新区,应当对生活区及市政、公用等基础设施工程进行统筹安排。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什么单位收取的,收费标准是多少?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城市规划建设局单位负责收取的。

费用收取必须严格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制定的标准征收,通常是由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然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缴纳配套费的审核表,最后到行政管理服务中心一次性缴纳。

其具体管理方法如下:

省、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监督指导工作。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扩展资料: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意思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它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规划验线费用谁出

建设单位出资。

规划部门进行规划验收是免费的,没有费用,最后对竣工建筑形成的竣工测量报告,是要收费的,因为是专业测绘公司进行的,是建设单位出资的。

规划验线是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城乡规划建设具体实施的有效保障,也是规划验收的一项基础工作,分为核验和复验两个阶段。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属于哪类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级,新办这类资质是需要从丙级办起的,那么今天我们就从丙级说起

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如下

1、有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

3、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

4、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人;

5、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计算机达80%;

6、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专业技术人员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其中,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4人,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

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

承担业务范围

(一)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二)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1、镇、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2、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10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

3、详细规划的编制;

4、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5、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三)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1、镇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除外)的编制;

2、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的相关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3、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4、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5、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办理城乡规划乙级资质是怎样的?

以浙江省为例,以上是办事流程和指南,你只需要进入浙江省政务网----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即可看见。官方解答,不欺骗,也不需要收取任何费用。让你缴费的都是骗子。乙级资质参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规定第八条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五)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六)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请问:我单位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城市规划等,规划设计费应计入什么明细科目?

应当主要按照规划设计的内容计入费用。按照类似土地利用规划、道路交通规划等等细则规定费用,按照控规、修规或概念设计等等不同类型规划设计费用作为参考。此外,一般甲方须提供项目组调研的餐饮住所费用。

规划设计按照咨询服务类科目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