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虫害防治协会的条件
加入虫害防治协会的条件是需要办理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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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虫害防制协会官方资料显示,加入虫害防治协会的条件是需要办理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才能成功加入会员。
病虫害防治,是为了减轻或防止病原微生物和害虫危害作物或人畜,而人为地采取某些手段,一般可以分为采用杀虫剂等化学物质进行的。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认证要求
林业资质标准
林业资质,这里指的是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种等级的资质,而如果是初次申请的话,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要想申请甲级或者乙级,只能通过升级才能办理,那么话不多说,接下来就为大家详细介绍林业资质的各等级标准。
一、甲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二、乙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三、丙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四、丁级林业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林业资质的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种等级,对应了四种资质标准,从丁级资质到甲级资质,资质要求逐渐提高,申请难度也对应提高。
黑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辖区内一切从事森林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森林病虫害防治,是指对森林、林木、种子、苗木及木材的病害、虫害及鼠害的预防和除治。第三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市(行署)、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由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负责执行。乡(含镇,下同)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乡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主管本系统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省农垦总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可按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管理本系统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把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减灾计划和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第五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标准化建设。县以上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应当按编制配备专职防治检疫人员;林场或乡林业工作站应当设一名专职或兼职防治检疫人员(工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六条 专职防治检疫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森林保护、林业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
(二)具有林业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森林保护、林业专业以上学历;
(三)身体健康。
配备专职防治检疫人员应当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七条 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林业院校及科研单位应当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第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从事选种、引种、育苗(种)、造林绿化、抚育管护、采伐运输等生产活动,必须有预防森林病虫害滋生和蔓延的配套措施。重点造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把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纳入造林规划设计,实行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检查验收。第九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立无检疫对象以及无其他危险性病虫的林木种苗基地及抗病虫品种繁育基地。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应当依法进行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必要时可派检疫人员依法定程序进入当地车站、机场、港口、邮局及仓库执行检疫任务。发现新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应当严密封锁,迅速扑灭。
各林政检查站在查验木材运输证明的同时,应当查验植物检疫证书。第十条 铁路、交通、航运、民航、邮电、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配合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开展检疫工作,防止危险性森林病虫害的传出和传入。第十一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监督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有计划地繁殖利用林内益鸟、益虫及其他有益生物。第十二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主要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办法,每年综合分析各地的调查数据发布预报,制定防治方案,并定期向林业部和省人民政府报告森林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气象哨、选设固定标准地,对主要森林病虫害进行系统监测,综合分析基层单位的调查数据后发布当地预报,制定防治方案,并定期向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森林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中情况。
乡林业工作站和林场应当定期组织森林病虫害调查,提出防治方案,并及时向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对突发性森林病虫害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是组织除治,同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三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森林病虫害发生情况,对危害严重的主要森林病虫害实行综合治理。第十四条 发生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时,铁路、民航、交通、海关、气象、物资供应、计划、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在物资供应、交通运输、航空作业计划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及时组织除治工作。交界地区的联防联治工作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并对除治工作定期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延误或拒绝除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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