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城乡规划报告编制提纲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建设的规模和时序,突出组群式城市和地域文化特色,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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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严格控制城市紫线、绿线、蓝线、黄线以及生态保护红线,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耕地、林地、水源地、历史文化遗存和风景名胜区。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建城乡规划委员会,对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其审议意见作为城乡规划决策的依据。
城乡规划委员会由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代表、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比例不得低于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和议事规则由本级人民政府规定。
城乡规划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按照规定承担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业务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与监督。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编制城市发展战略规划,用以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保护和建设规划以及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
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应当由人民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七条 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审批、备案以及修改,依照城乡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八条 村庄规划由村庄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按照下列规定报批城乡规划报告编制提纲:
(一)张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淄博经济开发区辖区内的村庄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临淄区辖区内的村庄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桓台县、高青县、沂源县辖区内的村庄规划,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对于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按照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村庄规划。第九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以及理由。第十条 市、区县、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景观地段,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城市广场、商业文化中心、重要交通枢纽周边的城市设计,经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将有关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十一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审定。
修建性详细规划自审定之日起三年内未实施完毕的,应当重新审定;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应当进行修改。第十二条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每二年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有关部门和专家分别对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向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
(二)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
(三)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
(四)各类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情况;
(五)规划评估结论以及规划实施建议。
城市总体规划环评如何收费
1、中准价:(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以估算投资额为标的,0.3亿元以下的,5—6万元;0.3—2亿元的,6—15万元;2—10亿元的,15—35万元;10—50亿元的,35—75万元;50—100亿元的,75—110万元;100亿元以上的,110万元。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0.3亿元以下的,1—2万元;0.3—2亿元的,2—4万元;2—10亿元的,4—7万元;10亿元以上的,7万元以上。此为不设评价专题的中准价,每增加一个专题加收50%。
(3)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0.3亿元以下的,0.8—1.5万元;0.3—2亿元的,1.5—3万元;2—10亿元的,3—7万元;10—50亿元的,7—9万元;50—100亿元的,9—13万元;100亿元以上的,13万元以上。不含专家参加审查会议的差旅费;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技术评估费用占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估费用的40%。
(4)评估环境影响报告表:0.3亿元以下的,0.5—0.8万元;0.3—2亿元的,0.8—1.5万元;2—10亿元的,1.5—2万元;10亿元,2万元以上。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3)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
第三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提交申请;
(二)乡镇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县级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三)受理申请的机关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可由县级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乡镇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市(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
(一)占用道路、河道或者机场、铁路、公路建设控制范围内土地的;
(二)占用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库)、文物保护范围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三)占用高压走廊、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影响管线敷设的;
(四)市(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在规划区内修建的临时建筑不得超过2层,使用期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请延期1年。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20日内自行拆除,清理现场;未自行拆除的,由审批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临时建设方承担。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筑和临时用地的用途。临时建筑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四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的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规划条件核实证明;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房产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确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请延期1年。
第四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许可后5日内向社会公布规划许可结果。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放线前,应当在建设施工场地醒目位置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及附图,并在建设工程竣工经规划条件核实合格后予以撤除。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许可确定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向市(县)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有关部门应当征求规划地段利害关系人意见;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和用途。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依法开展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城乡规划督察的具体办法由政府制定。
第四十八条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考核评价制度,对下级政府实施城乡规划、控制违法建设情况,定期开展考核评价。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规划监督、行政执法、行政监察的协调、联动机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信息共享机制。
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当地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规划建设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违法建设行为。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联动监测系统,完善城乡规划信息及违法建设监控平台,设立、公布监督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接受公众和新闻媒体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对举报的事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重大违法建设的,予以奖励。
第五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实行城乡规划批前批后公示,并提供监督检查处理结果的信息资料,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处违法建设工程时,无法确定其所有人、管理人的,应当通过网站、公示栏、有关媒体并在该违法建设场地醒目位置发布公告等,督促当事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不得少于60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城乡规划的领导、监管不力,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违法设立各类开发区(园区)或者城市新区的;
(三)依法应当组织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
(四)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组织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五)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
第五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擅自批准变更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
(二)对未申请规划条件进行出让的土地核发土地使用证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经规划条件核实的工程核发房屋产权证件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第五十五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按照程序公示、听证等,由本级政府、上级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买卖、骗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撤销,没收违法收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在建设施工场地醒目位置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及附图的,或者公示期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其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整体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
第五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违法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由本级政府责成有关执法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等措施,强制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阻挠、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处罚。
对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公告期满后,当事人未接受处理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由本级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对违法建设工程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第六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制定或者实施城乡规划中玩忽职守、滥用权力、徇私作弊的,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导致城乡规划管理失控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市,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设区的市和县级市。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绿线、紫线、蓝线、黄线”:
绿线是指城乡规划中确定的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紫线是指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蓝线是指城乡规划中确定的江、河、湖、库、潭和湿地等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黄线是指城乡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第六十三条 未设乡镇建制的农场、林场、渔场及独立工矿区的居民点,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2年10月9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7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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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规划的编制一般需要哪几个步骤?
旅游总体规划的编制一般可分为六个阶段:
1.准备阶段
旅游区开发建设首先需要进行规划。旅游总体规划是旅游发展规划的延续,是其战略目标和宏观布局的具体化,因而要与旅游发展规划相衔接,充分体现旅游发展规划的目的和思想。尤其是被列为重点的旅游区,更要优先规划开发,并保持与旅游发展规划的高度一致。一些还没有编制旅游发展规划的地区,根据旅游发展的需要,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也会提出优先开发某个或某些旅游区,就更需要先期进行规划,以便科学地、有计划地、有步骤地开发建设。
旅游总体规划的准备阶段首先要落实规划的专业费用,这些费用一般由政府及主管部门和开发者提供。其次要组织由相关人员组成的规划小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规定:“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在所属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城乡建设部门或风景区管理机构会同文物、环保、旅游、农林、水利、电力、交通、邮电、商业、服务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文件的编制,可委托国内有资质的规划、设计、科研单位或大专院校协助进行。要指定技术总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汇总规划。”此外,还要准备必要的旅游区内详细二手资料,包括基础图件(1:5000—1:50000地形图、行政区图、外部交通图等)、历史沿革资料、地方志、基本地理资料(土壤、水文、地质、动植物、气候、地貌、人口等文字与图件)、各项其他规划资料(国土、城镇、农、林工业规划)、基础设施资料(交通、管线等)、原有的旅游规划文件、旅游文学作品(诗词、游记、散文)、政策法规等等。
2.调查评价阶段
这一阶段是收集一手资料,对二手资料进行补充、修正,并综合一手资料和二手资料,对旅游地的基本情况和开发条件进行评价,提出评价意见。
首先是进行旅游资源调查。对旅游区的资源调查要比旅游发展规划中的调查详细得多,要求旅游医的绝大部分都被调查过,对于一些面积广大、条件恶劣的部分,可以借助遥感图协助调查,有条件的还可以用直升机来协助调查。要详细记录旅游区内的景点、景物,对一些重要的景点、景物还要进行拍照、摄像,制作幻灯片。
其次是环境条件调查,主要调查与旅游开发有关的内容,包括自然与社会经济两方面。
自然环境有:(1)有关地震、断层、火山、滑坡、泥石流、水土流失等;(2)有关水域特征,如水位、水温、水量、潮汐、泥沙量、凌汛、水质污染等;(3)有关气候特征。如温度、湿度、降水量、风向、风速、冰冻、季节期、有害气体等(4)有关土壤、植被、水质、大气污染情况及污染源的状况等;(5)有关自然灾害、人为破坏、地方病、有害动植物等;(6)工矿企业、科研机构、医疗机构、仓库堆积、生活服务、交通运输等方面的排污、放射性、易燃易爆、电磁辐射等状况。
社会经济条件的调查大致有如下一些内容:(1)社会经济文化状况.包括人口、民族、经济发展水平、物资供应、人民生活水平、文化素质等;(2)内外交通情况;(3)服务设施状况,包括游览、食宿、购物、文娱、医疗、邮政、银行、厕所等;(4)基础设施状况,包括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环卫、污水处理、防灾安全设施等;(5)管理工作状况,包括管理体制、机构设置、立法工作等。
最后是对区内旅游开发的可能性进行评价,这是旅游总体规划中最为重要的一环,其评价结果将作为旅游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评价要选用科学的方法,对旅游资源、开发现状、开发前景进行评估、鉴定,并分出等级。旅游区评价一定要进行对比分析,即与相类似的旅游区对比。这样既可以避免妄自尊大,造成过大的投资和不切实际的开发;也可以避免过低估计,得不到应有的效益。
3.编制规划大纲阶段
规划大纲主要解决的是旅游区发展的战略问题,包括旅游区的性质、类型、特色、目标市场、开发方向、范围大小等,这是在上一阶段旅游资源基本情况调查、开发利用条件分析的基础上所得出的。规划大纲的主要任务是分析与论证,在国外被称为预先规划。
作为一个旅游区的发展战略问题,一般在旅游发展规划中已经明确,那么编制规划大纲的阶段可以省略,关于这一部分的内容可以纳入总体规划里。如果没有旅游发展规划的指导(即还没有编制旅游发展规划).但旅游区的情况不是那么复杂,许多重要问题基本明确,也可以不做规划大纲,把这一部分的内容纳入总体规划中。(参见附录一)只有当旅游区的情况比较复杂·地位比较重要,或投资比较大,如国家级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或投资大的人造景观等,则需要进行规划大纲的编制,要进行多部门、多学科、多专家的广泛论证。
为了保持规划的一致性,应尽可能由同一个规划小组来编制规划大纲和总体规划,否则可能会造成总体规划不能领会规划大纲的精神,同时也避免了由于多次调查、考察、论证所造成的成本增加,以及由于时间延长而造成机会的错失。《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也没有要求单独进行规划大纲的编制,但首先要求明确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特点。实际上很多旅游区的规划并没有单独编制规划大纲,而是将其与总体规划结合在一起。包含有规划大纲内容的总体规划也可以称为“发展总体规划”。
4.总体规划阶段
经过评议、批准后的规划大纲,是总体规划的依据。总体规划是旅游区开发建设的指导,内容比较详细,涉及的面比较广。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说明文字和图件等)因旅游区的类型、等级、范围、位置(离城镇远近)、现状基础、服务对象、市场大小、开发程度的不同而有所侧重。
总体规划的成果表现为总体规划的说明书和图件。说明书内容一般要包含《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中所规定的内容,尤其是准备申报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但其他旅游总体规划说明书的内容可视旅游区的不同而不同,如城镇型旅游区规划,其中的住宿、饮食、购物、文娱、对外交通、邮电、银行、医疗等内容可以简单些,有的甚至可以不要;乡村型旅游区则要包含全部内容。
旅游总体规划的图件属于专题地图,按专题地图的要求来绘制,最好能制成彩色图。地图的比例尺一般为1:10000至1:25000。面积小的旅游区也可为1:5000的比例尺。
为了便于了解总体规划,还可以附录一些与旅游区有关的图片和历史资料。为了便于直观分析,有条件的可以按比例制作总体规划模型。
5.论证决策阶段
论证决策阶段需要一定的时间、人力、财力。论证是由政府及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在进行短暂实地考察之后,对总体规划方案进行综合评议,对各专题规划方案分别进行专业评议,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供技术鉴定报告。规划小组根据论证的意见对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后的规划经相应的人民政府审批,由各有关部门进行安排,贯彻执行,负责实施,不得随意更改规划内容。
6.管理实施阶段
经过批准后的总体规划,必须严格管理,严格实施,保证旅游区的建设和发展能够顺利进行,并能够对旅游资源进行合理的保护。管理实施主要是旅游区管理机构的任务,也是一项长期的任务。管理机构要制定出管理办法和实施规划的步骤、计划和措施。
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程序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程序(一)专家评审和公众参与阶段城乡规划报告编制提纲: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完成后城乡规划报告编制提纲,由属地规划分局组织初步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和公众参与工作。(二)区政府审查阶段:属地规划分局复核修改完善后的规划成果报区政府审核,由区政府报市政府审批。(三)市政府审批阶段:1.市规划局审查阶段:市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启动审批程序,由市规划局牵头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组织审查意见。2.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阶段:市规划局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3.市政府批准阶段: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市规划局复核修改完善后的规划成果报市政府批准。(四)批后公告和备案阶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属地规划分局应按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进行批后公告,并做好备案和存档工作。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作出重大调整的,由属地规划分局提出对控规调整的报告,经市规划局同意调整后,由具备相应城市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并按照上述报批程序报批。
法律依据: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乡规划报告编制提纲;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城乡规划报告编制提纲;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
(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编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城市空间布局、规划管理要求,以及社区边界、城乡建设要求等,将建设地区划分为若干规划控制单元,组织编制单元规划。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或者减少控制要求和指标。规模较小的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与镇总体规划编制相结合,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
第十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告。
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从中央到政府有哪些?职责是什么?
从中央到地方政府的部门:住建部城乡规划司、住建厅城乡规划处(直辖市规划局)、市县规划局(建委、建设局)。
拟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规章;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境治理、城建监察等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承担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二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扩展资料:
(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地方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国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国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四)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国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