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程序规定
法律分析: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城乡规划编制程序内容,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城乡规划编制程序内容的原则城乡规划编制程序内容,改善生态环境城乡规划编制程序内容,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城乡规划编制程序内容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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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二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简述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得合法程序
你好,
第一步,组织编制机关对现行总体规划进行评估,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依法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始修编;
第二步,组织规划纲要以及规划草案的审查,召开专家评审会和听证会等;
第三步,向社会各界公示;
第四步,征求同级人大意见;
第五部,上报审批机关审批并备案。
第六步,规划批复后要及时公布实施。
城市规划审批流程
城市规划审批城乡规划编制程序内容的流程是什么城乡规划编制程序内容,城市规划有哪些步骤。以下是城乡规划编制程序内容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城市规划审批流程城乡规划编制程序内容,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城市规划审批流程
一、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与报批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市规划局负责具体工作。
1.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城市建设的需要,提请市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府下达规划编制计划,提出总体要求。
2.拟定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任务书,择优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开展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3.针对编制中的重大问题,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协调和论证。
4.提请建设部组织召开总体规划纲要审查会,审查规划大纲。
5.提请建设部组织召开总体规划论证会,审查规划方案。
6.报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对总体规划方案进行审议,提请市人大审查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7.城市总体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后,将成果印制、公布、归档并组织宣传。
二、分区规划编制与报批
分区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
1.拟定分区规划编制任务书,择优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2.组织相关部门对规划设计单位提交的分区规划方案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中间成果。
3.经审核,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对中间成果进行评审,形成专家意见和会议纪要。经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成果。
4.报批成果经市规划局审查通过后,拟定上报文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
5.经市政府批准后,将成果印制、公布、归档和组织宣传。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报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必要时可会同有关区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组织。
1.拟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任务书,择优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2.组织相关部门对规划设计单位提交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中间成果。
3.经审核,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对规划中间成果进行评审,形成专家意见和会议纪要。经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成果。
4.报批成果经市规划局审查通过后,拟定上报文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
5.经市政府批准后,将成果印制、公布、归档和组织宣传。
四、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报批
城市重点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城市一般地段单独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1.市规划局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拟定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任务书,择优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其城乡规划编制程序内容他单位委托单独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下达规划设计条件,并负责组织审查。
2.组织相关部门对所有单独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进行审查,必要时邀请专家进行评审,形成会议纪要和专家意见。经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成果。
3.拟定审批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查同意后形成批复意见。
4.经市规划局批准后,将成果印制、公布、归档和组织宣传。
五、法定图则的编制和报批
法定图则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
1.拟定法定图则编制任务书,择优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2.公开展示法定图则草案,征求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公众的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3.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
4.经市政府批准后,报市人大会备案,将成果印制、公布、归档和组织宣传。
六、城市设计的编制和报批
城市重点地段城市设计由市规划局单独编制和审批;贯穿于城市规划各阶段的城市设计,作为各阶段规划的组成部分,随各阶段规划一起编制和审批。
1.拟定城市设计编制任务书,择优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2.组织相关部门对规划设计单位提交的城市设计方案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中间成果。
3.经审核,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对中间成果进行评审,形成专家意见和会议纪要。经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成果。
4.报批成果经市规划局审查通过后,拟定上报文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
5.经市政府批准后,将成果印制、公布、归档和组织宣传。
七、市政专项规划的编制和报批
市政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
1.拟定市政专项规划编制任务书,择优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2.组织相关部门对规划设计单位提交的市政专项规划方案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中间成果。
3.经审核,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对规划中间成果进行评审,形成专家意见和会议纪要。经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成果。
4.报批成果经市规划局审查通过后,拟定上报文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
5.经市政府批准后,将成果印制、公布、归档和组织宣传。
八、村镇规划的编制和报批
建制镇和村庄规划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1.下达区政府确定的村镇规划编制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
2.组织相关部门对规划设计单位提交的村镇规划方案进行审查,必要时邀请专家进行评审。在此基础上形成村镇规划报批成果。
3.建制镇总体规划由市规划局拟定上报文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建制镇其他村镇规划由市规划局审查和审批,村庄规划由规划分局审查和审批。
4.经批准后,将成果印制、公布、归档和组织宣传。
九、专业规划综合协调和报批
1.单独编制的各专业规划应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原则。由各业务部门编制的各专项规划,应经市规划局综合协调,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府审批。
2.市级以上层次规划协调项目,拟定意见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报上级来文部门;市一级规划协调项目,拟定意见发送来函单位,抄送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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