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良政村纳入规划了吗
东良政村纳入规划东良政村城乡规划编制了。据查询相关信息显示东良政村城乡规划编制,东良政村已经在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2009年东良政村城乡规划编制的规划中已已经列入村庄整体搬迁计划。东良政村位于石家庄市河北省鹿泉市东南部东良政村城乡规划编制,属平原村,距鹿泉市区中心24.5公里。距石家庄市中心1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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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在鹿泉市填寺家庄镇东良政村,三年规划,不知有我们的份吗?
估计没有你们的份,我们那都拆的不像样子了。我看三年大变样是完了
三环东良政有望拆迁吗
没有。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截止2022年6月9日为止三环东良政拆迁尚且无望。因为三环东良政的土地虽已入储备库,但规划局尚未出具规划建设条件。
东良政村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市东南部,属平原村,距鹿泉市区中心24.5公里。
孝感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东良政村城乡规划编制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东良政村城乡规划编制,统筹城乡建设空间布局,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分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乡)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有关城乡规划中划定。第三条 市、县(市)、镇(乡)应当依照本条例编制城市规划、镇(乡)规划。
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需要编制规划的村庄应当编制村庄规划,其东良政村城乡规划编制他村庄根据发展需要编制村庄规划。中心村、特色示范村、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应当优先编制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不单独编制镇(乡)规划、村庄规划;镇(乡)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环境友好、资源节约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布局区域的人口、产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注重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并符合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五条 城乡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查询。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东良政村城乡规划编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辖区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设置派出机构,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各类开发区(园区)、重点镇(乡)根据需要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设置派出机构,承担该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工作的议事机构,负责审议城乡规划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为规划决策提供依据。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形式和议事制度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第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规划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创新规划方法和管理手段,加强规划信息化建设,促进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具备勘察、测绘、气象、地质、水文、交通、环境、文物等基础资料。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第十一条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乡)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编制下一层次规划,不得违背和变更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并应当对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作出具体安排。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并对规划编制质量负责。第十三条 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镇(乡)总体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编制、报批东良政村城乡规划编制:
(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县级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城市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镇(乡)总体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隶属于市辖区的,经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隶属于县(市)的,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镇(乡)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送审批时,应当将审议意见和修改情况一并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