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建设许可证可以重新申请吗

城市规划建设许可证可以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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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包括住宅、工业、仓储、办公楼、学校、医院、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等)的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均需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注册城市规划师如何办理续期和换证?

续期换证条件

(一)取得《注册证书》或《登记证书》满三年人员。

(二)已完成《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见附件1,可在下载)规定的继续教育必修课和选修课学时的人员。

(三)由所在单位证明在岗从事城乡规划编制或管理工作的人员。

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

(一)《注册城市规划师续期注册申请表》或《注册城市规划师续期登记申请表》。其电子表格可登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办事大厅在线填写后打印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申报人员签名。

(二)《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登记手册》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完成继续教育的证明。

(三)身份证复印件、原有《注册证书》或《登记证书》原件。

(四)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的初审意见。

 续期换证工作程序

(一)凡申请续期注册、登记的人员按续期换证条件对照检查,符合条件的应按要求准备申请材料,经本单位同意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单位将申报人员材料报省级注册机构。

(二)省级注册机构核对证明材料原件,报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进行初审。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将初审结果进行公示,应向未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员说明理由。

(三)省级注册机构将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意见及初审的全部人员(未通过人员应注明原因)名单汇总表及两份个人申请表寄(送)国家注册机构。

(四)国家注册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汇总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

(五)城乡规划司审查批准后,向合格的注册登记人员换发新的《注册证书》、《登记证书》。未通过审核的可以申诉(申诉材料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注册城市规划师管理办公室;邮政编码:100037 地址:北京海淀区甘家口21号楼 电话010-68318837)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