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程序,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程序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四条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修改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第五条 各专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专业(专项)发展规划。其中,有关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专业(专项)发展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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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或者修改专业(专项)发展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应公开展示规划草案,征询公众意见。经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由各专业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相应纳入城乡规划。第六条 县级市的总体规划和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总体规划提交市人民政府审查前,应当经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县级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县级市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所在地的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镇总体规划在报所在地的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镇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修改县级市和县级市辖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县级市和县级市辖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程序报批。

总体规划编制或者修改过程中,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采取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征求专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根据意见对规划草案予以修改完善。第七条 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编制计划。

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二)组织编制。

市辖各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县级市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根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

县级市区域内涉及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以及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规划条件。

(三)公示。

控制性详细规划报送审查、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业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并根据意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四)审查。

市辖各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街)、县级市所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市政工程规划内容,应当由具有市政工程规划设计和管理经验的专家委员会与相关专业主管部门进行联合审查。

(五)审议。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通过审查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审查意见及公众参与报告提交市或者县级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城市规划委员会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有重大异议,审议未通过的,由组织编制机关组织规划草案的修改和重新审查,再次进行公示后,提交相应的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六)批准。

市辖各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县级市内属于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以及市重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在提交县级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前,应当先征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县级市内其他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经县级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

(七)备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高分求“刘雪荣市长7月6号在红安小城镇建设工作现场会上的讲话”

吴 美 景 同 志

在全市小城镇建设现场会上的讲话

(2007年12月29日)

同志们:

市委、市政府决定今天召开全市小城镇建设现场会城乡规划编制意见征求发言,主要任务是贯彻黄冈市罗田城镇建设现场会精神,部署安排城乡规划编制意见征求发言我市学习贯彻新的《城乡规划法》工作,进一步认清形势,总结经验教训,明确任务,落实措施,抓好我市2008年小城镇建设工作的启步,动员全市上下掀起新一轮小城镇建设高潮。刚才,大家参观城乡规划编制意见征求发言了梅川、花桥建设现场,梅川、花桥分别介绍了小城镇建设的经验,跃先同志就《城乡规划发》进行了宣讲。等会儿,张书记还要作重要讲话,大家要按照张书记讲话精神抓落实。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切实增强加快小城镇建设的责任感

今年以来,各镇处紧紧围绕 “建设湖北综合实力强市”的奋斗目标,通过艰苦努力,小城镇建设迈出了新步伐。一是小城镇规划编制工作有序进行。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5个镇完成了新一轮总体规划修编任务,39个中心村中绝大多数已经完成了规划编制工作,启动了一些市政道路、供排水、园林绿化、环卫等专业规划的编制。二是小城镇功能进一步增强。全市小城镇完成建设总投资4500万元,新开(竣)工基础设施项目77个,提高了城镇综合功能和城镇品位。三是坚持产业兴镇,发展后劲增强。大部分镇处根据实际,培育特色产业,大力招商引资,发展民营经济,推进了产业聚集,盘活了存量资产,加快了地方发展。四是镇容镇貌明显改观。部分镇处借鉴了城区“门前四包”管理经验,加大了对镇容镇貌的整治力度,取得了初步成效。五是通村公路建设蓬勃开展。2007年全市“村村通”公路完成了100多公里,极大的方便了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农民群众反映较好。六是村庄环境整治工作取得成效。各地各村结合实际加强了村庄环境的整治活动,环境卫生面貌得到改观。

特别是梅川、花桥两个镇小城镇建设成效比较显著,值得大家学习。梅川镇的特点就是在发展小城镇建设中促进产业发展。他们坚持高起点、高标准规划,把城镇功能与经济发展相结合,着力解决“城镇怎么建”的问题;充分运用市场融资搞建设,努力解决城镇建设“钱从哪里来”的问题;积极创新城镇管理机制,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分管领导狠抓落实,充分保障人力、物力、财力,激发机构活力,形成了人性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社会化监督、专业化执法的管理方式,全力解决“工作谁来抓”的问题。花桥镇的作法是:以经济发展带动城镇建设,他们利用其区位、交通、产业优势,打造小五金、纺织服装、粮食加工三大特色产业,建立了三个工业园区。此举不仅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使三大产业不断做大做强,而且带动了花桥镇的城镇建设,使改造老街,建设新街,拉开小城镇建设框架的构想得到了实施。

今年以来,全市的小城镇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市的小城镇建设还只是在低层面上的简单运作,与上级要求相比,与全省和黄冈市的小城镇发展态势相比,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比,与人民群众的愿望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一是认识不够统一。时至今日,我们仍有少数领导同志对小城镇建设缺乏正确认识,思想模糊,心态各异,“唱高调”、“唱低调”的都有,盲目自满、畏难厌战、消极应付的情绪不同程度地存在;二是发展不够平衡。重点镇和中心村建设比一般镇村推进得快,有少数建制镇至今还没有一条象样的街道;三是特色不够明显。规划低起点,建设低水平,管理低品位,已成为我市小城镇建设的三大困扰;四是筹资不够有力。用市场办法筹资的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以致造成建设资金严重短缺,极大地制约了全市小城镇建设进程。这些困难和问题,我们必须认真地研究并逐步解决。

同时,我们还必须深刻的认识到,小城镇作为城市与农村的结合点是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关键。加快小城镇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推动城乡结构调整,扩大需求,促进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是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加快三个文明建设的需要;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的需要;也是加快城镇化建设的重要平台,是农业产业化的服务载体,是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基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第三次产业向中西部的大转移,全国各地特别是中西部根据新形势的要求,掀起了一浪高过一浪的小城镇建设热潮,周边县市的小城镇建设发展态势咄咄逼人。所以,我们别无选择,只有站在顺应时代潮流,从努力建设湖北经济强市的高度,强化城镇意识、建设意识、创新意识、发展意识,进一步增强加快小城镇建设责任感,集中精力抓建设,一门心思求发展,全力推进我市城镇化进程。

二、明确目标,科学把握我市小城镇建设进程

2007年10月27日,黄冈市小城镇建设现场会在罗田召开。黄冈市副市长杨智主持会议并就做好有关工作提了要求。市长刘雪荣作了重要讲话,各县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城建领导、建设局长、黄冈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与会人员参观了罗田县城镇建设现场。罗田县和我市在会上介绍了城镇建设经验。我市梅川镇等在会上作了书面经验交流。刘雪荣市长强调,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和满意度,促进黄冈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会上黄冈市政府以黄政发[2007]51号文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指导意见》,该意见确定了黄冈市2010年前各建制镇发展目标是:到2010年,黄冈市建制镇供水普及率达到90%;绿化覆盖率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6平方米;人均道路面积6平方米;污水处理率20%;垃圾处理率40%。我市市委、市政府对小城镇建设高度重视,市政府2006年以武政发[2006]6号文下发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意见》,为我市今后一段时间内小城镇建设工作指明了方向,对我市小城镇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这两个《意见》就是今后一段时期我市小城镇建设的方向和目标。为完成两个《意见》中各项任务,我这里着重要讲五句话:即规划指导、产业支撑、基础先行、多方融资、强化管理。

(一)规划指导:建设小城镇,一定要把规划放在首位。规规划是特色,是形象,也是生产力。规划不好,建设就是乱建,甚至今天建,明天拆,就会留下很大遗憾,就会带来很大浪费。目前,新一轮小城镇规划修编正在进行,指导好小城镇规划编制是建设系统的责任,落实编制好小城镇规划是各镇处政府的责任,责任要明确,任务要完成。

我市小城镇规划编制和执行工作目前欠任务较多,为达到规划指导建设目的,一是要宣传好新的《城乡规划法》。各地要在《城乡规划法》施行前后集中开展宣传月(周)活动,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互联网,以及街头巷尾标语牌、宣传栏、宣传单、公众问答等多种宣传方式,重点宣传城乡规划公开政策属性、规划行政许可及修改程序、规划公开与公众参与、规划实施监督与法律责任等,广泛营造全社会学法守法氛围,努力提高广大公民城乡规划法律意识。二是执行好《城乡规划法》。2008年元月1日新的《城乡规划法》就要开始实施了,我们要结合新法的学习贯彻,对现行城乡规划成果进行评估,对不符合《城乡规划法》要求的规划成果提出处理意见;对正在编制的规划抓紧时间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尤其是要对拟准备报批的城乡规划项目,如建设用地范围、用地性质、基础设施等强制性内容进行审查。三是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倒计时硬逼规划修编任务完成。除梅川、花桥、龙坪、石佛寺外,各镇处要在2008年年底,务必想方设法完成总体规划修编。除39个中心村已经完成任务外,我市有近300个村还没有编制规划,各地也要按5年完成任务的目标倒计时编出完成任务计划表,确保每个村都有一个能够符合本村实际能够指导建设的中心村建设规划;四是要严格切实管好规划。规划确定了要认真地执行,加强监督管理,不能束之高阁。要做到“镇长管规划”,绝对不能搞长官意志,村镇建设的所有项目,都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建设,并严格执行“一书两证”、“一书一证”制度。条件较好的地方,要建立规划公示制度,切实提高规划执行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要建立城镇规划稽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重要规划的报告、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二)产业支撑:产业发展是小城镇具备活力的关键所在。小城镇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如果没有经济的发展,没有足够的非农产业就业岗位的提供,小城镇的发展就会失去根据,就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就没有生命力,小城镇也只能是一座空壳。产业壮大,小城镇兴旺;产业萎缩,小城镇衰败。这是现实,也是规律。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指出,小城镇是经济发展的产物,而不是人为的产物,要求我们在发展小城镇的过程中,从实际出发,按照经济规律办事,把产业发展作为小城镇建设的着力点,把发展小城镇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发展乡镇企业结合起来,宜工则工、宜商则商、宜农则农,大作产业兴镇的文章。工业基础好的镇,搞好工业小区建设,推动招商引资,把村镇建设与发展工业结合起来,培育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实现工业化和城镇化。

(三)基础先行:各镇处要按照“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要求,重点抓好镇处基础设施建设:一是要抓好道路交通建设。各镇处要抓好进出小城镇的主干线、小城镇内部的联接线建设,已经破损联接线要尽快修复,确保内通畅、外循环的道路骨架完全拉开、拉通。这方面花桥镇已经先行了一步,值得借鉴。二是要同步抓好功能配套建设。要按照地下地上一起建的原则,完善供排水、人行道、环卫、停车站亭、绿化、电力、通信、集贸市场等基础设施的功能配套,要象梅川镇扩建振兴大道南端那样,拉开一条路,增强一片小城镇功能,任何工程要建就要配套设施同步到位,残缺不全的建设不如不搞。条件成熟的中心村要抓好道路、供排水、电话、闭路电视、医疗所、小商店、饮食店、幼儿园、公厕等公共设施配套建设,从根本上改造农村面貌,提高村庄建设水平。三是要抓好示范街建设。示范街是小城镇建设的缩影,要通过示范街建设,真正体现出小城镇健康文明的精神风貌和优美舒适的环境空间。规模较大的镇处要确定一条街为示范街,要从示范街设施配套入手,着力抓好两侧立面造型、包装、空间管线整改和交通经营秩序整治,使示范街尽快达到洁、绿、亮、美、特的标准,真正成为规范化的文明示范街。四是要抓好小区和绿化建设。目前,条件较好的镇处要抓住今冬明春有利时机,全力抓好园林绿化和景观建设,要按照建特色、保质量、出精品、树形象的要求,确定好绿化景观建设重点,逐步形成以大环境绿化为基础,以园区绿化为中心,以道路绿化为网络、以庭院绿化为依托、以街头绿化为点缀的小城镇绿化体系。

(四)多方融资:资金紧缺一直是制约小城镇建设的“瓶颈”。解决建设资金筹措难的问题,办法很多,关键看我们的筹资观念是否面向市场,筹资方式是否走向社会,筹资手段是否灵活多样。十七报告中明确要求我们全党上下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创新观念,创新办法,解决发展中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用市场的办法来累积小城镇建设资金,要让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梅川镇的经验很好,我这里再疏理一遍,具体来讲有四个渠道:第一个渠道是经营城镇。土地是城镇最大的资产,经营城镇很大程度上就是经营土地,就是要最大限度地挖掘和提高土地的收益。充分利用土地级差地租,使低效益的资产变为高效益的资产,非经营性的资产变成经营性的资产,从土地资源的升值、房地产资源的增值中来聚集资金。当然还有其它的政府资产。第二个渠道是融资。要敢于用别人的钱、未来的钱办现在的急事、要事。企业不融资,不可能做大做强;政府不融资,城镇建设也不可能在短时期内能改变面貌。第三个渠道是招商引资。包括工业区的建设、房地产的开发、垃圾处理厂、污水处理厂,很多基础设施建设都可以用招商引资的办法来解决。第四个渠道就是财政资金。因此,我们一定要在面向市场、以地生财、内引外联、盘活资产等多元化筹措渠道上做文章,以存量资本吸纳增量资本,以无形资本激活有形资本,以小资本营运大资本,实现以城聚财、以城兴城的小城镇建设投资新体制。

(五)强化管理:规划、建设、管理是小城镇建设不可或缺的有机整体,互相关联、互相促进。“三分建、七分管”,可见管理的重要性。一是要依法管理,落实制度。我们要按照《城乡规划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对村庄、集镇、建制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选址意见书和开工许可证制度,对公建工程和300平方米以上私建工程要落实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备案制、施工许可制等,也只有这些制度真正健全了、落实了,小城镇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工期才有可靠的保证。二是要推行市场化、社会化管理模式。各地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对供水、排水、道路、环卫、园林绿化、市政维护等基础设施实行市场化、社会化运行,达到“以事养人”目的。三是把城镇管理与创建活动有机结合。最近黄冈市城区开展了创建省级卫生城市、省级园林城市、省级文明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四城联创”活动,我市也即将开展这一创建活动。各镇处要及时将城镇管理与创建活动有机结合,要通过活动载体,统一意志,凝聚人心,动员各方面力量,大规模地开展小城镇建设和管理工作,促进小城镇建设管理上台阶、上水平。四是要开展镇区环境综合大整治。我们有的镇区乱搭乱建、乱停乱放、占道经营、污水横流已经到了非治理不可地步。有的镇本身基础较好,但镇区环境太差,领导群众都不满意。从11月1日开始全市各镇处要集中一百天时间,开展清运垃圾、整修道路、取缔占道出店经营,整治乱堆乱放、乱停乱行的大行动,力争达到无垃圾乱倒、无占道经营、无流动摊贩、无乱停乱放、无杂草和路边菜园、无乱贴乱画、无乱拉乱晒、无乱搭乱建、无污水横流、无设施破损等十无现象,彻底清除镇区、集镇处管理死角,各镇处要确定一条主街道作为这次大整治的示范样板,到时由建设局组织考核,并纳入年度评比重要内容,以示范街的综合整治促进小城镇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经营秩序的明显改善,为全市“四城联创”奠定良好的基础。

我这里还要强调一点就是要抓好村庄整治工作。村庄整治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我们要通过小城镇建设促进新农村建设工作到位,使各村逐步达到改路、改水、改厕、改厨、改圈,通村、通电、通水、通沼气、通信的“五改、五通”标准,但在建设中,我们也要做到“四个防止”:防止大拆大建;防止大包大揽;防止形象工程;防止一个模式。要尊重农民意愿,使新农村建设中的村容村貌整治工作能成为惠及农村千家万户的德政工程。

三、加强领导,把我市小城镇建设推向一个新高度

小城镇建设和新农村建设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社会工程,必须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狠抓督办。

(一)加强领导:各镇处和市直各单位要进一步严格按照黄政发[2007]51号文和 武政发[2007]5号文的精神抓落实。各镇处要成立专班,市直有关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及时了解掌握小城镇建设情况,解决实际问题,做到切实加强领导,要把小城镇建设工作真正提在议事日程,建立和落实小城镇管理责任制,分管领导要集中精力,创造条件做好小城镇建设工作。

(二)明确责任:按照黄冈市和武穴市政府的两个《意见》要求,书记、镇长是小城镇建设的决策者,更是责任者,对小城镇的持续协调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要切实负责好本镇处小城镇建设规划的制定并组织实施;市建设局要负责镇村规划建设审批管理和业务指导;国土局要负责用地审批;财政局要负责财政扶持和奖励资金兑现及管理;公安局要负责治安、户籍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负责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发改局要负责做好争取国家、省扶持的镇村建设项目的指导和申报工作;农业局要负责改灶、建沼气池、改厕;畜牧局要负责改圈;交通局要负责乡村道路建设;水利局要负责改水;林业局要负责绿化;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报道。其它部门也要根据本部门职能各负其责,积极参与,研究制定部门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支持小城镇建设。各单位各镇处要明确任务,新农村建设办公室要加大协调力度,做好新农村的督办。市委、市政府要把小城镇建设和新农村建设工作列入年终考核目标。把小城镇建设管理和文明创建情况纳入“文明单位”和“优质服务部门”评选考核范畴。市委、市政府将定期组织城建等职能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全市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的检查督办。要采取书面通报、现场检查、专题督办、会议督办等方式,抓先进、督后进、带中间、促平衡,要严明工作纪律,对领导重视,措施得力,效果明显的,要大力表彰;对措施不力,工作滞后,效果不佳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同志们,加快小城镇建设,推进新农村建设,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大事,全市上下一定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抢抓机遇,开拓创新,艰苦创业,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扎实推进小城镇建设和新农村建设,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宁波市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市、县(市)域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庄规划,其中城市规划包括镇的规划。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城市分区规划以及城市专业(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四条 各类城乡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生效。

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第五条 市规划局负责协调全市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工作;各县(市)规划局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城乡规划的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章 城乡规划编制第七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以经批准的上一层次规划为依据,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八条 承担编制城乡规划任务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分别具备相应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和执业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编制城乡规划采用的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勘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第十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在规划文本中明确表达规划涉及的强制性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篇章的,应当同时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篇章。

前款所称的强制性内容,是指各类规划中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内容,是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公众、专家和相关部门意见。

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充分考虑公众、专家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在上报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内容及处理结果。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城乡规划外,其他城乡规划在报请审批前,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将城乡规划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城乡规划批准后,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在批准后60日内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市、县(市)和镇(乡)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乡发展的需要,单独编制本市、县(市)和镇(乡)域总体规划。

市、县(市)和镇(乡)域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将本行政区域作为规划区,综合布局城乡发展空间和基础设施,制定空间管治措施,为各级城乡规划的制定提供依据。第十四条 宁波市市域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县(市)域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乡)域总体规划由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编制宁波市及各县(市)域总体规划前应先行编制总体规划纲要,并开展各项专题研究。第十五条 市、县(市)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本级的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发展战略,按照人口与产业、就业岗位的协调发展要求,控制人口规模、提高人口素质,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区域辐射和带动作用,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规划人口在20万以上的城市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和城市专业(专项)规划。第十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前,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业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问题进行前期研究。

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根据前期研究结果提出编制工作报告,经审批机关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