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网上查询拥有地质灾害工程施工甲级资质的单位
1.一般被授予资质的单位,会在各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上公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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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此,如果要查寻,可在所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上查看。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是指地矿行政管理部门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和各行业都有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义务。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编制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计划;②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并对其监督管理;③管理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勘查、评价工作;④制定有关标准、规范;⑤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报;⑥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承担单位的资质管理;⑦进行地质灾害责任鉴定和纠纷调处。
(一)编制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计划
我国地质灾害分布广泛,灾情严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涉及很多方面,开展这一工作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为了避免工作重复、交叉和相互脱节,需要统一规划,分级、分部门实施。所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是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明确地质灾害防治的目标,各时期的工作重点,各地、各部门的职责,应该采取的主要措施和方法,一定时期内需重点发展的防灾技术手段等。
地质矿产部曾于1989年组织编制了《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1990~2000年)》,1990年,地矿部、国家计委、国家科委联合转发了这个纲要。1991年地矿部开始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分省区的1:50万以地质灾害为主要内容的地质环境调查、区划工作。这一工作将于2000年基本结束。届时将重新组织编制《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地质环境及地质灾害调查,掌握地质灾害的发育、分布规律,圈定地质灾害多发区,查明危害严重的地质灾害点及其可能的危害程度、目前灾害体的稳定状况等。在此基础上,结合上一级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按各地质灾害点的危急程度、可能的危害大小,区分轻重缓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计划。按照“自然形成的地质灾害,谁受益,谁出资,人为引起的地质灾害,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将防治工作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上一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严格监督。
(二)划定、管理地质灾害危险区
将明显可能受地质灾害严重威胁的区域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对危险区进行建设限制和人为活动限制并编制必要的防灾预案,是世界各国进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将明显可能受地质灾害严重威胁的区域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经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地质灾害危险区划定、公布以后,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根据公布的危险区范围在周界上,特别是周界的道路旁设立明显的危险区标志,如桩、牌等。同时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区的监督管理。
(1)在造成灾害威胁的地质灾害体未能得到有效治理,灾害威胁尚未解除前,危险区内禁止开展任何建设活动。若确需开展建设的,其建设方案中必须包括切实、有效的防灾措施并经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为足以抵御地质灾害威胁,方可开展建设。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工程建筑遭到已有地质灾害的威胁。
(2)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任何可能加剧、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如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内进行削坡、填土、开挖水渠等活动都应禁止。在岩溶塌陷危险区不能超量开采地下水。
(3)责成危险区所在乡级人民政府编制地质灾害危险区防灾预案。防灾预案必须明确:灾害体动态监测机构和人员、防灾预警的判据、预警发布机构及负责人、预警信号、撤离路线等。
(4)责成有关部门、单位编制危险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经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勘查、评价管理
由于建设工程选址不当和人类活动对地质环境的破坏,使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外动力地质现象,对人类生命财产造成危害而成为地质灾害。例如湖北省巴东县城新址曾几次出现滑坡,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主要原因就是县城搬迁选址时未进行地质灾害勘查,将新县城选在一古滑坡体分布区。1994年四川省武隆县由于小煤矿开挖崖脚引起鸡冠岭岩崩,造成乌江断流,经济损失高达8亿元。所以,必须在工程建设前进行地质灾害勘查评价,以防工程选址不当或工程活动诱发地质灾害。因此,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勘查、评价管理是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核心内容。只要抓住这个环节就等于从灾害发生的“源头”上把住了关。实现真正的“以防为主”。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勘查、评价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评价单位的资质管理。即承担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具备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地质灾害勘查评价资质。
(2)勘查、评价报告管理。没有经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地质灾害勘查评价报告,不能作为建设依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3)监督防治工程和实施。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必须包括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和设施。而且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使用。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建设项目中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验收工作。
(四)制定有关标准、规范
为了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章可循,严格监督管理,制定和颁布有关标准、规范是十分重要的。这些标准和规范主要包括:①地质灾害勘查技术标准;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技术标准;③地质灾害灾情统计标准;④地质灾害防治效益评估标准;⑤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勘查、评价技术要求。
(五)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工作
我国政府现有的财力不可能对所有地质灾害体都进行治理,对大部分地质灾害体,只能加强监测、预报,以避免因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尽可能减轻经济损失。所以,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工作尤为重要。各省(区、市)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管理办法;根据地质灾害调查结果,确定各自的监测、预报重点。然后,根据灾害体所在的位置、威胁的对象,将灾害监测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单位。对危害很大,可能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危害点,要由专业队伍进行监测;其他灾害点,由灾害点所在乡、镇设立地质灾害监测组,由乡镇负责,选派工作认真,有一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责任心强的村民为监测员,对每个监测员进行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制定岗位责任制,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开展群众性简易监测。
鉴于地质条件本身的发展变化以及降雨、人类活动等影响,每年都会出现新的灾害和隐患,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力量在每年汛前对地质灾害严重的地区进行调查,汛期加强监测,汛后进行复核,及时掌握灾害体的变化情况,提高预报的准确性、预防的实效性。
当发生重大地质灾害事件时,市(地)、县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要在24小时内向省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特大地质灾害事件要同时报国务院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发生地质灾害时,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赴现场进行调查,了解灾害的形成原因、发展趋势,提出治理对策。
(六)审定地质灾害防治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是一项不同于一般道路、桥梁及城市建设的特殊的地质工程。必须在充分掌握地质灾害的形成机制、发生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实施治理工程才可能对症下药,取得有效的治理效果。所以,对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的单位的素质有特别的要求。国务院赋予地矿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管理的职能。地矿主管部门已颁布实施了《地质灾害勘查-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监理办法》;目前,正在制订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按现行管理程序,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承担单位甲、乙级资质的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推荐,经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丙级资质的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推荐,经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承担单位资质实行年度审核制度;除对单位的资质管理以外,还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监理工程师的资质审批工作。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承担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资质管理工作,严禁任何单位承担与其资质不相适应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以保证工程质量,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七)地质灾害责任鉴定、纠纷调处
对地质灾害防治,实行“以防为主”的方针。自然作用形成的地质灾害实行“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即受灾害威胁,开展防治工作后能受益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出资开展防治工作。对人为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则由责任者负责治理。由于地质灾害成因十分复杂,很多情况下,不易分清是自然成因还是人为诱发,实际上不少情况是两种因素的叠加作用。所以,在责任不清的情况下,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权限进行地质灾害的责任鉴定。在充分调查、勘查的基础上,弄清灾害发生的真正原因,各种因素在灾害形成中所起的作用大小,进行灾害纠纷调处。
注释
什么叫压覆矿产资源
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批工作,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开展调查工作,编写《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项目压矿证明材料,经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后,按照有关规定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国土资源部审批。
矿山土地复垦属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吗?
不是,地质环境灾害没有这个灾种,当然也算不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中,你可以看看地灾的定义。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
(豫国土资发〔2010〕76号)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
为支持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矿产资源法》、《行政许可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压矿地灾什么资质的规定,现将压矿地灾什么资质我省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
(一)建设项目压覆下列矿种矿产资源压矿地灾什么资质的不进行压覆矿产资源审批
建设项目压覆建筑石料用灰岩、砖瓦用砂岩、砖瓦用石英砂、砖瓦用粘土、砖瓦用页岩、地热、矿泉水、煤层气、天然气、石油等矿种矿产资源压矿地灾什么资质的,省国土资源厅不进行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建设单位要在项目施工前与矿业权人协商解决压矿问题。
(二)自有矿区范围内压矿地灾什么资质的采选工程建设项目按不作压覆矿产资源审批
采矿权人在其矿区范围内建设的工业广场、选矿厂、露天开采工程等采选工程建设项目,不再编制压覆矿产资源核实评估报告。凭建设单位的申请、采矿证复印件或划定矿区范围复印件及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审查意见,由省国土资源厅资源储量处在用地会审时,按不作压覆矿产资源签署意见。
二、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
(一)建设项目压覆无矿业权矿产地要进行合理性审查
建设项目确需压覆无矿业权设置矿产地的,建设单位要编制技术论证报告,并提供两个以上(含两个)选址(线)方案,进行不可避免性论证及首选方案的最优性论证,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在压矿审批时尽量不压或少压覆矿产资源。
(二)为加快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问题的解决,签订补偿协议可分步进行
建设项目确需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可先签同意压覆的初步协议,进行拟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估报告编制、评审、备案;在压矿批复之前,双方依据拟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签订具体补偿协议。
(三)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批复后必须及时办理相关登记、变更与预留保护范围手续
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在压覆矿产资源批复三个月内,依法办理占用矿产资源登记手续,凭同意占用矿产资源登记意见领取压矿批复文件;矿业权人应在压覆矿产资源批复三个月内,依法办理矿区范围变更手续。
建设项目压矿批复之后,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更新管理数据系统,在新立、变更、延续矿业权时为建设项目留足安全保护范围。
三、建设工程扩建项目拟压覆矿产资源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建设项目在原用地范围外进行扩区(扩线、加宽改造)需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要按照新立建设项目的要求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
(二)对原建设项目用地批复时间在前,矿业权首次设立时间在后的,矿业权人要按《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无偿为原建设项目区留足保护范围。
(三)本通知下发之前,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已进行过建设用地审批,并已形成事实压覆矿产资源的,省国土资源厅不再进行压矿审批。
四、建立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协商补偿机制
建设项目确需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与矿业权人进行友好协商,对矿业权人被压覆矿区部分的矿业权价款及勘查、开采投入等进行适当补偿。
双方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可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矿业权评估中介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作为协调补偿的依据。
五、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的时效性
压矿批复后,建设单位调整用地范围的,视为批复文件自动失效,应重新履行压覆矿产资源批复手续。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解释权归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