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一个天然气民营加气站需要多少钱,需要哪些证件?

一、企业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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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新建加气站业主在辖区内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申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能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且在本市境内纳税。

3、申报企业应具有从事燃气建设或经营的相关资质证。

4、申报企业具有CNG供气合同(协议)或证明。

4、申报企业已具有技术操作管理能力从事燃气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企业人数的30%。

5、申报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新建加气站的自有资金应不少于总投资的30%。

二、建设项目选址

1、预选建设地址。加气站的预选地址必须符合渭南市“十二五”汽车加气站规划,在规划充许的区域进行选址,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加气站标准规范中消防、环保、安全要求。

2、选址定点。投资法人要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规划、城建、国土、环保等部门到选址现场定点。

3、办理相关预审意见。建设单位应在规划部门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在国土部门办理土地使用预审意见。

三、建设项目申报

1、项目申请报告。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加气站名称、投资主体、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市场供需分析、工艺设计、总图设计、消防设计、组织机构设置和财务分析等内容,由各县市区经发局(省属燃气企业可直接向市发改委申报)向市发改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表(一式5份)。

2、相关附件资料。在项目申请报告后应附有各县市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土地使用批复文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初审意见;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项目消防初审意见;安监部门出具的安监评价初审意见。

3、建设项目的核准。市发改委根据各县市区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根据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加气站建设的相关要求进行政策性审核,并组织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形成评审意见,符合项目核准要求的,市发改委将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对不符合项目申报要求的,我委将告知企业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四、建设项目设计审查

1、初步设计及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加气站初步设计。设计单位必须具备压力管道GC1级和甲级设计资质。初步设计要符合文件要求,市发改委对初设图纸进行审查,出具初设评审意见。

2、施工图设计及审查。设计单位根据初步设计作CNG加气站施工图,施工图要经过城建、抗震、安监、消防等部门的审查,安监和质量监督的图纸审查应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复。

3、加气站建设。施工图经审查后,在建设局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在质检部门办理质检委托书后组织施工。在施工中应严格按照经审定的工程设计方案、安装施工方案及相关专业规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和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部门的各项规定,确保安全。

五、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1、各专项验收。加气站项目建设完工后应进行工程建筑质量专项验收,出据质检报告。随后进行消防、安全、环保、压力容器、气象等单项验收,并出据单项验收报告、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环保评价检测报告书。

2、办理相关许可。加气站建设完成后应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业许可。在安监部门办理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在质监局办理压力容器使用许可证、充装注册登记证;技术监督部门对加气机进行校验标定,出据计量使用许可证;加气站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到市安监、质监、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各专项验收及相关许可办理完成后,进行试运营。

3、竣工验收。经过3-6个月试运行后,建设单位应整理归纳相关批准文件、设计资料、施工资料、竣工资料、监理资料、材料试验资料、财务决算资料、各专项验收结论、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综合资料,编制竣工验收报告,向市发改委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市发改委组织规划、建设、消防、环保、安监、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家进行竣工综合验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

4、投产经营。加气站经过综合验收后,应通过市建设局向省建设厅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同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加气站营业执照后,转入正式运营。

建加气站需要哪些资质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燃气管线测绘资质,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燃气管线测绘资质,必须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才能运营。

一座手续完备的液化天燃气加气站(以下简称液化气站)要经过选址、立项、设计、报建、建设、验收等六个环节燃气管线测绘资质,建设前期建设单位需要先向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使用证。

以益阳市为例,具体要求如下:

需要的材料:

1、液化石油气经营网点许可申请表燃气管线测绘资质

2、《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明 ;

3、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送气和抢险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每个网点至少配备2人);

4、燃气气源供应合同或协议;

5、经营场所证明;

6、经营场所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事故抢险预案和网点与燃气企业签定的安全责任书;

7、燃气主管部门对经营场所验收备案资料;

8、法律法规要求的其燃气管线测绘资质他证明文件。

审批条件

1、有稳定并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2、燃气经营网点设置应当符合当地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3、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抢险预案;

4、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有符合燃气经营许可标准要求的消防、安全保护、抢险应急装备器材;

5、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运行和抢险人员经过燃气主管部门的燃气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扩展资料

根据《益阳市Ⅲ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设置规范》

四、供应站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以下规定:

1、距明火、散发火花地点20m;

2、距重要公共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筑12m;

3、距民用建筑6m;

4、距主要道路路边8m;

5、距次要道路路边5m。

五、供应站的瓶库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瓶库内的气瓶应分区存放,即分为实瓶区和空瓶区KYe中国城市燃气协会。

六、 供应站由瓶库和营业室组成的直通式房间,中间应设置不燃烧材料的安全隔离栏,其底部设置高度不应低于0.6m的实体隔离墙。

参考资料来源:西咸网-河南杞县:液化气站乱象丛生 多部门监管形同虚设

参考资料来源:益阳市-益阳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网点许可证审批事项 办理流程

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2020修正)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与使用安全,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和建设,燃气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保护和燃气燃烧器具管理,燃气安全和应急管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燃气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经营和使用、节能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 *** 应当加强对燃气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燃气供应保障机制和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机制。第五条 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燃气管理的辅助工作。

区县(市)人民 *** 确定的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 *** 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工作。第六条 本市鼓励科技创新,加快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专项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 *** 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进行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市、县(市)燃气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高层住宅、在燃气专项规划范围内新建的住宅小区和需要使用燃气的商业建筑或者公共建筑,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

管道燃气设施已覆盖的区域,在住宅小区内不得新建气化站、瓶组站。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市、县(市)燃气专项规划。

对燃气专项规划范围内的燃气工程建设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工程建设是否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规划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工程建设是否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条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燃气工程质量和安全。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敷设地下燃气管道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在覆土前(采用非开挖方式施工的,应当在接驳前)进行跟踪测量、竣工测绘;竣工测绘成果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报测绘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本市工程管线综合信息平台。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十二条 瓶装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管道燃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许可证制度。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第十三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许可条件:

(一)符合燃气专项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健全的经营方案和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