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国土资源局
漯河市位于河南省中部偏南,伏牛山东麓平原和淮北平原交错地带,地理坐标为北纬33°24′~33°59′,东经113°27′~114°16′。1948年设立县级市,1986年升格为省辖市,2003年被列入中原城市群;辖临颍、舞阳两县,以及源汇、郾城、召陵3个区和1个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全境东西长76公里,南北宽64公里,总面积2692平方公里,总人口257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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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桢 党组书记、局长
吕鸣艺 党组副书记、调研员
林文艺 党组成员、副局长
梅迅奇 党组成员、副局长
郭幸生 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秋锁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土地储备中心主任
高彦伟 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
李新桢简介:河南叶县人,1962年8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大学学历。1978年3月参加工作,1989年3月入党。1978年3月~1979年8月,在叶县廉村乡当知青;1979年8月~1982年9月,在武汉冶金医专医疗系学习;1982年9月~1988年1月,任冶金部河南地质勘探公司二队职工医院医生、副院长;1988年1月~1989年3月,任平顶山市新华区经贸委科员;1989年3月~1992年1月,任平顶山市新华区监察局科员;1992年1月~1994年6月,任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兴路办事处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兼党委秘书;1994年6月~1995年5月,任平顶山市新华区监察局副局长;1995年5月~1997年12月,任平顶山市新华区监察局副局长、正科级监察员;1997年12月~1998年7月,任平顶山市新华区青石山办事处党委书记;1998年7月~2000年6月,任平顶山市新华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2000年6月~2001年8月,任平顶山市地质矿产局副局长;2001年8月~2002年4月,任平顶山市地质矿产局党组成员;2002年4月~2007年3月,任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07年3月~2009年9月,任商丘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2009年9月至今,任漯河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机构设置】局机关设办公室、人事宣教科、财务统计科、纪检监察室、政策法规监察科、矿产资源与规划管理科、用地审批与土地利用管理科、地籍与测绘管理科(挂行政审批服务科牌子)等9个科(室),设国土资源监察支队、土地储备中心、地产交易所、国有土地管理所、土地勘察测绘队、土地评估所、城市地理信息中心7个直属事业单位,市区设郾城、源汇、召陵、经济开发区4个分局。
【土地资源】截至2010年12月31日,全市土地总面积26.92万公顷。其中,耕地面积19.11万公顷,园地面积0.06万公顷,林地面积0.86万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面积4.61万公顷,交通运输用地面积0.95万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面积1.23万公顷,其他土地面积0.1万公顷。19.11万公顷耕地中,基本农田15.91万公顷,保护率83.3%,人均耕地1.1亩。
【矿产资源】漯河市已探明的矿产资源为岩盐,主要分布在舞阳县境内,面积80平方公里,总储量为400亿吨,居全国第二位。
【规划计划】2010年,省国土资源厅下达漯河市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为184公顷,其中,耕地127公顷。全市共报批土地134.3716公顷,其中,耕地126.7695公顷,没有超计划批地。全市上报省政府批准和市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全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违法违规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全面完成了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市政府6月批准了全市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7月,县、乡级规划成果全部上报市局备案。
【耕地保护】2010年初,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耕地保有量指标不低于18.9万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5.91万公顷。根据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2010年末,全市耕地面积为19.11万公顷,高于省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指标,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15.91万公顷,完成了省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
2010年,全市共完成2009年新增费项目2个,整理土地2.35万亩,新增耕地754.35亩;新申报2010年新增费项目2个,整理后可新增耕地947.7亩。竣工验收了郾城区李集乡、召陵区邓襄镇等6个土地整理项目,以及4个2007年度、2个2008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费项目。
2010年,全市通过各级财政自筹资金完成补充耕地储备项目7个,新增耕地面积224.31公顷,均已通过省国土资源厅核查确认。全市共立项补充耕地储备项目11批,新增耕地5740.8亩。全年报批用地全部实现了“先补后占”,补充耕地361.6公顷,其中,自行补充耕地224.3公顷,易地补充耕地137.3公顷,连续11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节约集约用地】2010年,按照国土资源部部署,扎实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市政府召开了动员会,成立了市长任组长的创建领导小组,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漯河市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区)创建活动实施方案》,临颍县、经济开发区确定为河南省创建活动试点单位。成立了专项清理领导小组,制订了实施方案,逐宗摸清了2009年底前批而未供土地底子,并列出推进台账,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月通报制度。全年共处置批而未供土地4579亩,区位调整613.3亩,有效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解决了一些急需用地项目的用地难题。加强合同监管。每宗合同签订时,在出让合同违约责任中,约定交款具体时间、开竣工期限、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等控制指标以及相关违约责任。对没有按期缴纳土地价款的项目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下达限期催缴书,逾期不缴的,送交漯河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注销合同,并没收保证金,由政府收回重新处置。全年没有出现一例违约不缴土地出让金情况。加强土地批后监管。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市局出台了《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后监管工作的意见(试行)》,对已供土地建立台账,逐步实行“挂牌施工”现场公示制度,方便社会监督。
【服务重点项目建设】2010年,会同市发展改革等部门、各县(区)政府,确定全市重点项目51个,实行分包领导责任制、内部联审联批制;全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双保”行动要求,积极开展工作,主动同项目用地单位联系,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对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及时预审,及时组织材料进行报批,对报批后的土地及时供地,保证项目单位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确保了全市51个项目及时落地,没有一个重点项目因用地问题而影响开工建设。完成了石武高铁客运专线、漯阜铁路等重点项目的征地拆迁和黄河路东段开发建设任务。
【土地综合整治】2010年,市委、市政府出台了《中共漯河市委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漯发〔2010〕12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漯办〔2010〕58号)。土地综合整治第一批经省批准的11个试点村全部启动,截至2010年底,完成旧村拆迁924.8亩,已复垦590亩;新村建设完成354亩。上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5个,面积3469亩;已挂钩2批次,面积964亩。
【保障农民权益】及时修订被征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漯河市人民政府及时调整了2002年出台的《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漯政〔2002〕35号),并以漯政〔2009〕85号文发布实施。调整后,附着物补偿标准得到了大幅度提高。同时,按照实际情况对年产值标准进行了调整,年产值从每年960元提高到2000元,增长1倍多,有力维护了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2010年,漯河市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地计划面积346.5亩,年底已供应保障房用地面积301.2亩,完成率87%。信访稳定工作,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完善了局领导分片包干制度,建立起“领导抓、抓领导”的信访稳定机制和工作长效机制。全年共受理来信来访62起,“12336”举报40起,上三级交办13起,现已全部结案,结案率达100%,做到了件件有记录、件件有落实、件件有回音。
【土地市场建设】严格执行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制度等有关规定,全年出让土地68宗,199万平方米,出让总价款8.3亿元。与2010年相比,总价款增长19%。建立岗位、联动征收等制度,全年收缴国有土地年租金152万元。
【基础工作】全面完成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各县(区)第二次调查成果(农村部分)已于2010年9月顺利并入国家库,城镇部分通过省级预检。市级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全市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和覆盖全市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件资料。加强日常登记发证。共办理国有土地登记2616宗,其中,他项权利登记95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2521宗。积极开展集体土地登记工作。在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基础上,除个别行政村有所有权纠纷以外,基本完成全市1245个行政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颁发了1884本集体土地所有证,实现了城乡土地登记全覆盖。市政府印发了《漯河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各县(区)现基本完成了漯河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后,各县(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全面铺开。测绘管理逐步规范。成立了机构,完成了12家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开展了国家版图意识和地图市场专项检查。积极服务重点项目用地测绘工作,确保了西客站、移民安置点、漯阜铁路拓宽等重点项目的测量工作圆满完成。信息化建设,完成了建设用地监管系统运行环境搭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网正式运行。完成了市局政务管理系统建设,电子政务系统建成启用。基层国土资源所建设全年共投资300余万元,新建乡所11个,为市区22个乡所配备巡查专用车,配备了51台电脑,政务信息网络覆盖各乡所。制定了动态巡查制度,每月对乡所进行一次不定期抽查暗访,并进行通报。全市51个乡镇国土资源所,41个达到省国土资源厅规定的优秀或达标标准,达标率80%。
【矿产资源管理】《漯河市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于2010年12月22日通过省国土资源厅评审。勘察和采矿许可证持证率100%,辖区内矿产矿山储量动态监测率达到100%。按时准确出具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初审意见。建立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台账,足额按时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地质灾害防治】制定下发了《漯河市2010年汛期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按照市局要求,各县(区)分局也制订了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到了组织体系健全,应急指挥联络畅通。各县(区)分局组织人员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了排查,并于9月7日根据河南省地质灾害预警中心雨情通报启动预警机制,对舞阳县保和等乡(镇)发布了灾害预警,并在电视台滚动播出。组织企业编制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市局组织有关专家于12月16日进行了初审。没有出现因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事件。
【人事与干部队伍建设】2010年2月,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印发漯河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市局行政机构改革完成。漯河市国土资源局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严格按照岗位设置有关要求,于11月底上报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意见,12月漯河市人事局给予批复。认真开展学习型机关建设,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和年初制订的学习计划,全年共组织党员干部集中学习3000余人次;观看各类讲座8场次;参加省、市举办的各种培训65人次;邀请省国土资源厅主要业务处室领导就土地新政举办全系统业务培训班,为有效推广国土资源管理政策法规提供了良好的理论辅导与工作指导。
【执法监察】2010年,开展了第十次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全市拆除复耕违法用地354.3亩,给予党政纪处分1人,移送司法机关6人,有力地震慑了违法用地行为。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的比例从10.1%下降为6.7%,低于省定10%的目标。本年度立案查处违法用地56宗,面积27.36公顷(耕地27.16公顷),结案56宗,结案率100%。其中,历年隐漏案件立案28宗,面积19.84公顷(耕地19.84公顷);本年新发生案件立案28宗,面积7.52公顷(耕地7.32公顷)。动态巡查制止25宗。与2009年相比,立案查处宗数、面积分别下降69%、40%。全市全年无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
从重落实责任追究机制。按照15号令和漯河市纪委、监察局、国土资源局联合出台的《漯河市乡、村两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乡(镇)、村,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对前4个月新发生违法占地较多的两县政府发送了“警示告知函”,对两县的县局领导进行了警示约谈,2名所长分别给予撤职和警告处分。国土资源协管员制度得到落实,加强了村级国土资源协管员队伍建设。2010年,全市有协管员1245人。
【“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全面开展“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党组重视,机构健全,方案科学,在岗位廉政风险防范工作中,紧紧围绕权力运行,抓住“排查、化解、防控”3个环节,深化开展了廉政风险点排查防控工作。全局共查找个人岗位廉政风险点3110个,制定防范措施3232条;部门及科室廉政风险点635个,制定防范措施673条,分别涉及监督权、执法权、管理权、领导权、人事权和财务权6大类,初步建立了一套从源头上有效防控廉政风险的工作机制。11月19日,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廉政风险点排查防控工作经验交流会在漯河市召开,经验在全省推广,其做法作为全省唯一的地市被中纪委网站转载。
(刘云召)
甘肃省2022年测绘资质换证时间
按以往的惯例,一般八月份。
申报方式:
(一)各测绘单位需按如下要求提交复审换证申请。
1、原甲级测绘资质单位可提交复审换证(甲级)或复审换证(乙级)申请。
2、原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可提交复审换证(乙级)申请,原乙级测绘资质单位符合新政策专业类别甲级资质标准的,可直接提交该专业类别甲级资质申请。
3、申请甲、乙双证的单位,应先申请办理甲级资质,然后再申请办理乙级资质。
(二)测绘单位应按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并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提交属地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其中,兰州市复审换证申报甲级资质的单位,将申请材料提交至省厅国土测绘处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在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填报。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制定了相关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资质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其中,甲级测绘资质包括甲***特***级和甲级。
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具体条件和作业限额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见附件***。
第四条 测绘资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测绘局为甲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甲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为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委托市***地***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和管理。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第五条 测绘业务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资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含港口和内陆水域测量***。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的仪器装置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第七条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国家测绘局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国家测绘局。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地***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档案;
***四***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档案、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
***五***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六***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装置的证明材料;
***七***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档案;
***八***单位住所证明;
***九***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十***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申请。否则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查机关或其委托的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对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测绘资质审查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其式样由国家测绘局统一规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顺序号。
第十四条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30日前,测绘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依照本规定办理测绘资质延期手续。
第十五条 测绘单位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一般2年后方可申请升级。新成立测绘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质,一般不能申请甲级测绘资质。
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申请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依照本规定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申请升级的测绘单位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批准升级和增加测绘业务范围:
***一***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测绘专案的;
***二***将承接的测绘专案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且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更换《测绘资质证书》,并提交有关的变更档案,由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的同时,须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发证机关。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并依法给予处罚,并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测绘资质。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测绘资质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测绘资质审查决定:
***一*** 测绘资质发证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
***二***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
***三*** 违反测绘资质审查程式作出审查决定的;
***四*** 依法可以撤销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登出《测绘资质证书》:
***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 测绘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 测绘资质审查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 测绘单位在2年内未承担测绘专案的;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登出《测绘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任何地方不得对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重复进行测绘资质审查发证。
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在当地或者异地重复申请《测绘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测绘资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测绘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测绘单位遗失《测绘资质证书》,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宣告作废。
第二十四条 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违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OO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二OOO年八月八日释出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
***2000年8月8日国家测绘局第8号令释出,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做好测绘资格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测绘资格审查,取得《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方可进入测绘市场承揽测绘任务。
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
第四条《测绘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丁四级。甲级《测绘资格证书》包含甲***特***级和甲级。
第五条《测绘资格证书》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测绘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章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
第七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独立的法人单位;
2、有相应的仪器装置和设施;
3、有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与资料管理制度。
第八条 测绘业务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地图印刷、地理资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海洋测绘等。
第九条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批和发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初审和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批发证。
第十条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程式
***一***申请: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档案:
1、《测绘资格审查申请表》一式三份;
2、法人证明资料;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档案;主要技术骨干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任档案***影印件***;
4、主要仪器装置及应用软体的检定证书或其它证明资料;
5、当年在职人员统计表;
6、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和测绘业绩的资料;
7、单位住所证明;
8、应当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
对不具备申请基本条件的,予以退回申请。
对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申请单位限期一次性补正。
对决定受理其申请的单位应及时进行测绘资格审查认证。
***三***审查和发证:
1、对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初审,从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后20日内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初审不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处理。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报来的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初审资料后,组织进行资格审查,从收到初审资料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于 30日内颁发《测绘资格证书》。对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盖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对审查不合格的,在审查后30日内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初审资料退回申请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处理。
2、对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进行测绘资格审查。从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审查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于30日内颁发《测绘资格证书》。对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印章。
对审查不合格的,在审查后30日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测绘资格证书》颁发后,由发证机关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领取《测绘资格证书》按规定交纳审查费和公告费。
第十三条《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三个月前,由持证单位提请复审,发证机关负责审查和换证。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由发证机关负责进行年度检验。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申请《测绘资格证书》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资格审查认证手续。
第十四条 新成立测绘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一般不能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测绘资格证书》编号形式为:
等级十测资率十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列顺序号。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的申请资料应当真实、清楚、整齐,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采取欺骗、虚报的手段骗取《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在执行测绘任务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标准,保证测绘成果质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按照《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等承担测绘任务。持有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的作业区域不超过所在市***地***级行政区域。
各等级《测绘资格证书》的作业限额规定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测绘资格证书》不得转让、转借、出租或者擅自涂改其所载内容。
第十九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 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经营性测绘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到作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进行任务登记,并遵守当地测绘管理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十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在二年内未承担测绘任务,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等内容变更,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申请更换《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得以权谋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测绘资格证书》而违法经营测绘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其停止测绘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四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测绘单位,承担测绘任务超出《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其停止超出规定的测绘业务;拒不停止测绘业务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五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擅自涂改《测绘资格证书》或者转借、转让、出租《测绘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由发证机关收回其《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采取弄虚作假、欺骗、虚报等手段申请办理《测绘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缓一年至二年受理其测绘资格审查。
第二十七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所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低劣,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外,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机关处以降低其《测绘资格证书》等级或吊销其《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 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承办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释出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测绘单位复审换证,被市级主管部门驳回,原因是:“退回,请把 :内部所设立测绘单位 进行修改后再提交
内部所设立测绘单位是不是说部分内部设置机构不完善呢
多和市级联系联系测绘资质换证复审机构,走动走动测绘资质换证复审机构,应该是小问题测绘资质换证复审机构的。
资质换证怎么换,分别对应什么部门
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只要是纸质材料的均需《申请表》一式两份;所有涉及专业部门的资质换证每涉及一个方面则多一份《申请表》,附件材料多一套。新版资质标准出台,企业面临资质换证的重任,那么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需注意哪些呢?
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只要是纸质材料的均需《申请表》一式两份;所有涉及专业部门的资质换证每涉及一个方面则多一份《申请表》,附件材料多一套。部审批和厅审批需分开申报(电子化系统自动检测);跨专业多个申报事项应分开申报,注意申报是事项是电子化申报还是纸质申报。如果建筑企业换证失败后,还可以选择可在换证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进行低等级资质申请,申请低于原资质等级的资质,建筑企业也可以继续申请原等级资质。如果超过3个月没有进行建筑资质换证,则只能进行资质增项申请。最后提醒大家建筑资质换证时最多可选择5个类别转包,原来的主项也是只能选择5项,希望建筑单位在换证时候能够注意起来,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以上就是建筑企业资质换证注意事项的相关内容,企业在进行资质换证时,要提前了解资质换证的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资质换证,企业也可以选择专业的资质代办公司办理,如果在建筑资质换证上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携众集团。
焦作市国土资源局
丁新务 党组书记、局长
张正海 党组成员、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
黄三明 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承富 党组成员、副局长
丁长春 党组成员、副局长
薛东来 党组成员、副局长(2010年6月)
张铁鹰 党组成员、副局长(2010年6月)
徐明新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2010年6月)
侯宝中 党组成员、副调研员(2010年6月)
王卫民 党组成员、副调研员(2010年6月)
【国土资源】2010年,焦作市耕地面积为19.66万公顷。园地3877公顷,林地62087公顷,草地1108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70681公顷,交通用地13184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33395公顷,其他土地6389公顷。煤炭年产矿量493.37万吨,建筑石料用灰岩444.87万吨,水泥用灰岩212.37万吨,制灰用灰岩38万吨,熔剂用灰岩36万吨,耐火粘土2.3万吨,硫铁矿4.6万吨,铁矾土6.7万吨,高岭土3.8万吨,玻璃用白云岩1.15万吨。
【耕地保护】2010年,市政府与市、县、乡政府主要领导层层签订了2010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将耕地保护责任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同时,进一步严格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审查、论证、补划等工作,落实与农业部门联合验收的工作制度,全年补充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5748亩,耕地面积继续稳定在289万亩,基本农田保持在242万亩,连续第12年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和基本农田面积稳定,受到了省厅和国家的好评。
【测绘市场管理】2010年,市国土资源局对测绘任务的备案、测绘成果的汇交及涉密测绘成果的管理都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完成了10个测绘项目备案和11个测绘成果的汇交。开展了焦作市坐标系统统一化建设工程,确定了省测绘工程院作为技术协作单位,建立了统一的焦作市地方坐标系,将西安80坐标系的D级GPS坐标成果和焦作市原城建坐标控制网成果转换到新的焦作市地方统一坐标系中。开展了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对全市符合换证条件的25家测绘单位进行了初审和资质上报,批准19家。另新申报测绘单位两家,获省测绘局批准。开展地图市场检查22次,查封、收缴违规地图产品68件,其中“三无”地图28幅、地球仪21个、涉及政治性问题的地图产品14件,涉及的生产及销售单位5家,未发现存在泄密隐患的地图。
【地政地籍管理】2010年12月,六县(市)、四区(高新区并入山阳区)的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农村部分)顺利通过省级预检。全市共投入调查经费2173万元,调查宗地4.96万余宗,完成了建制乡(镇)政府所在地93.67平方公里调查及建库工作,查清了3972.6平方公里土地的分类、权属、界线、面积等利用状况,各项成果顺利通过省厅预检。圆满完成了2010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本年度变更调查工作采取了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同步进行的方法,初步实现了从“以数管地”向“以图管理”的转变。
【土地利用管理】2010年,全年组织建设用地交易73宗、面积4348亩,收缴土地出让金12.17亿元,确保了土地市场需求。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用地1138亩。
【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2010年,以武陟、孟州、沁阳和沁北产业集聚区、焦作循环经济区5个国家级和省级试点区为重点,积极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建设标准厂房109万平方米。筹集土地储备资金1.8亿元,储备土地1254亩,盘活存量建设用地1170亩。科学编制矿产资源规划,严格设立了矿产资源保护区、开发区和禁采区,加强矿产资源开采准入管理,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大力推进矿产资源整合,指导县(市)区编制完成了22个矿区、5个重点矿种、82家采矿权整合实施方案,为促进全市矿业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山阳区以焦作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为重点做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引进项目12个,节约耕地1000余亩。
【建设用地管理】2010年,全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坚持“有限指标保重点,一般项目靠挖潜”的原则,紧紧围绕全市149个省、市级重点项目,统筹安排土地利用计划,先后完成新月铁路第二双线、郑焦城际铁路云台山支线、博爱县天然气利用等18个国家和省市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上报建设用地57个批次2.58万余亩,批回土地7233亩,争取新增报批用地2万余亩,及时供地1.4万亩,有力保障了职教园区、产业集聚区等123个重点项目和民生项目用地。充分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争取使用挂钩指标3870亩,县域重点项目用地得到有力保障。被国土资源部评为全国“双保工程”先进单位。
【土地整理】2010年,焦作市争取省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2.44亿元,组织实施了11个土地整治项目,整理土地规模达17.2万亩。
【土地综合整治】2010年,全市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顺利推进,确定了孟州钱沟村、东孟庄村为省级试点,整治规模44.29公顷。
【矿产开发管理】2010年,与省地质勘查技术部门协作,着力解决矿业权设置中的证库不符、矿权飘移、矿区范围重叠等问题,实地核查了146家矿山企业,换证118个,埋设定界控制点363个,解决了85家矿山企业边界问题。落实采矿许可证全国统一配号规定,为160家采矿企业办理了统一配号发证。完成139家矿山企业储量动态检测,全市采矿持证率和动态检测率均达100%。全年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2905万元,采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使用费137万元。
【地质灾害防治】2010年,全市举办基层国土资源所地质灾害防治“五到位”培训班26期,培训人员1533人,发放地质灾害防治简明读本4030本、简明彩页1800份;出动110余人次排查出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区、段)80多处,其中大型隐患点1处、中型隐患点14处,列入市级防治方案的重要隐患点(区、段)15处;完善更新了市、县(市)区群测群防行政体系和群测群防点基本信息台账,明确监测人员70人、监测责任人55人,发放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防灾避险明白卡1330份;投资1.2万余元购买了发电机、手持防水喇叭、防水手电筒、雨衣、雨鞋等应急救灾物资,并在修武县西村乡组织了地质灾害防灾应急演练。沁阳市、博爱县获全国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与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全市汛期地质灾害气象三级预警预报9次。
【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完成了《焦作市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06~2015)》修编工作,规划治理恢复资金23亿元;建立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全年共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签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责任书》55份,存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380余万元;组织了4个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项目的竣工验收和两个项目的实施,全年完成治理资金1100万元;编制完成了《焦作市资源枯竭型城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重点工程三年实施方案(2010~2012年)》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争取国家2010年资源枯竭型城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1亿元。编制完成了《焦作市2010年地下水环境监测工作报告》,地下水监测工作运行正常。
【储量管理】规范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工作,全市139个矿山企业中有138个完成了矿山储量动态检测验收备案工作,其中甲类矿山17个、完成比例100%,乙类矿山121个、完成比例99%;对全市13个矿山储量动态检测机构三年来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工作情况进行了考核,重新组织向省国土资源厅申报了11家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工作资质单位,淘汰了两家矿山储量动态检测考核不合格单位。
【云台山世界地质公园】2010年5月15~20日,组织开展了中国云台山世界地质公园宣传周活动。参加了河南省“十大最优美的地质景观”评比活动,焦作云台山红石峡水体景观和神农山“龙脊长城”景观双双入选河南省“十大优美地质景观”;建立更新了中国云台山世界地质公园网站;完成了云台山世界地质公园规划修编工作;组织完成了云台山世界地质公园博物馆的设计工作;成功申报了云台山世界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项目,财政部批复地质遗迹保护资金1160万元。云台山世界地质公园地质博物馆建设工作全面启动,完成了地质博物馆方案设计和工程地质勘探以及云台山世界地质公园规划修编工作。
【矿产勘查管理】2010年,全年未发现违法勘查行为,勘查持证率达100%。组织了全市3个探矿权的清理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与市政府签订的协议,认真组织,对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实施的焦作市恩村煤层气勘查项目进行了四次督察,确保了探矿权人依法探矿。对全市地热资源进行了调查,组织向省国土资源厅申报了焦作市浅层地热资源普查项目,完成了对温县地热普查项目的验收。
【焦作矿山公园】焦作缝山国家矿山公园建设资格于2010年5月份获国土资源部批准,是一座以展示煤矿开采遗迹景观为主体,以石灰岩采矿遗迹治理、地面塌陷遗迹治理等环境更新、生态恢复手段展示为核心,并融合古代瓷窑遗址、现代影视城等人文景观于一体的综合性矿山公园。矿山公园的功能布局设计为焦煤集团白云有限公司和北山缝山公园两个核心景区、一个森林公园辅助景区,规划面积11.67平方公里,已经建成的面积为5平方公里。
【国土资源规划与科技】2010年6月,焦作市矿产资源规划已按照要求编制完成,并通过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全市共有11个项目立项,分别为沁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基础研究、河南焦作经济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孟州市市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报告、孟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基础研究、温县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土地利用研究、温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基础研究、电子政务平台综合事务管理系统、武陟县黄河滩区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武陟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研究、修武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基础研究;4个项目通过省厅科技鉴定:修武县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报告、修武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基础研究、焦作市国土资源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建设、博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基础研究;5个科技项目获省厅奖励:焦作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研究和焦作市“金土工程”一期建设研究获一等奖,焦作市黄河滩区土地开发利用综合研究获二等奖,沁阳市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系统建设和沁阳市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获三等奖。
【人事教育】2010年,市国土资源局继续在教育培训和国土资源文化建设上下工夫,完成了“三定”方案的报批,新增科室3个,新增正科级职位5个,新增编制人数5人;调整了地产交易中心编制体制,保留了“地产交易中心”机构,核定编制7名,对职能职责重新进行了调整。组织了局机关的公开竞聘工作,提拔14名正科、8名副科,涉及岗位变动23人。对5个县(市)局和5个分局及部分二级机构的干部进行了调整和轮岗,共提拔正科8名、副科17名。组织22人参加局长培训班,组织安排1名处级干部和1名科级干部参加市委党校学习,圆满完成了四城区143名地矿人员的接收工作。组织参加了省厅组织的优秀、先进、达标基层国土资源乡所活动,全市共有61个乡所受到省厅表彰,争取省政府补助经费163.215万元。开展向玉树地震灾区捐款和“爱心一日捐”活动,共捐款58870元。参加建厅十周年文艺汇演,修武局的舞蹈《欢聚一堂》获一等奖。
【土地收购储备】2010年,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共储备土地1253.37亩,其中收购土地432.8亩,收回土地175.79亩,新增地644.78亩,超出市局下达目标95.6亩。供应土地15宗1220.2亩,实现储备收益23140.205万元。筹集土地储备资金1.8亿元,按时偿还到期贷款1.14亿元,支付土地储备专项资金6616.26万元,偿还贷款利息支出1341.12万元。全年返还14宗土地储备成本6005.7万元,争取市财政拨付土地收益基金241万元,追回欠款40.27万元。工业集聚区完成13个项目的勘测定界工作,用地面积1335.49亩,上报征收土地2291.96亩,供应新上项目用地5宗880.72亩,收缴土地出让金4085万元。抓好黄河滩土地整理补充耕地指标管理,销售补充耕地指标1850亩,销售收入1660.49万元,收缴1155万元。为南水北调、工业集聚区、城际铁路等项目提供补充耕地指标4500余亩。全力服务南水北调工程。完成南水北调控规区土地调查4004.36亩,完成农地储备11宗104.13亩,配合办理工程建设用地手续15宗2500亩。加强储备土地管理,尝试竞争性短期出租,实现储备土地短期利用收入8.04万元。
【信息化建设】2010年,市国土资源局改造升级了综合事务管理、建设用地审批、采矿权和土地登记等电子政务系统,录入各类国土资源管理数据信息4万余份,全年网上运行业务审批报件2460件,公文收发1345件,各类文件材料内网传输8342件,公开政务信息1050条,办理“政府在线”举报、咨询129条,连续四年被国土资源部评为“全国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示范单位”,在全国地市级网站测评中排名第八位,“金土工程”项目获省厅科技进步一等奖。
【土地执法监察】2010年,市国土资源局进一步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制定了《焦作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焦作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考核办法》、《焦作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办法(试行)》等制度,在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基础上,充分利用12336信息平台,对土地违法案件做到早发现、早查处;同时,积极主动与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单位)结合,对于影响较大的土地违法案件进行联合办案,有效打击了违法用地行为,从而达到查处一案、震慑一方的目的。全年共发生土地违法行为131宗,对符合立案条件的74宗进行了立案查处,查处违法用地面积59.4334公顷,结案率达98.2%。
【第十次全市卫星遥感执法检查】2010年,市国土资源局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应用卫星遥感技术开展2009年度(第十次)土地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组织召开了焦作市第十次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会议,就土地卫片执法检察工作进行了安排和部署,并对阶段性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同时,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取得了市政府对此项工作的高度重视,副市长贾书君多次主持召开了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卫片执法检查专题会”,保证了卫片工作的顺利开展。第十次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顺利通过验收,卫片执法检查共涉及276个图斑、335宗地,监测面积为12785.77亩,农用地面积为9575.84亩,其中新增建设用地195宗,面积为9580.95亩,军用土地1宗,面积为61.6亩,实地伪变化140宗,面积为2963.61亩。全市违法用地占用耕地面积与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的比例为1.01%。
【矿政执法监察】2010年3月,市政府印发了《焦作市开展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焦政办〔2010〕86号)和《焦作市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和对非煤持证矿山进行集中治理整顿通告》,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政府文件精神,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共排查出非法采矿点439处,依法取缔非法采矿点439处。没收采矿工具和采矿设备210余件,切断运矿道路21条,遣散人员115人,没收非法采出矿产品10吨,关停焦矸窑113座,清理道路两侧矿产品堆放点43处,清理矿产品3100余吨,有效地打击了非法采矿行为。
【信访工作】2010年,市国土资源局继续坚持信访工作“日报告、周研判、旬督查、季通报”制度,深入开展重大建设项目信访评估工作,加大了从源头预防和减少信访矛盾的发生。组织开展了矛盾纠纷排查百日竞赛活动和领导干部定期接访、下访工作。全年共受理信访事项331起,较去年下降20%,排查化解各类疑难信访事项40起,办理上级交办信访事项38起,结案率100%,群众满意率达90%以上,被省厅推荐为全国国土资源系统信访工作先进单位。
【档案管理】2010年,投入16万元,对档案室软硬件进行了全面更新改造,档案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标准得到了进一步显现,档案查询服务更加便捷快速。全年整理各类档案6828卷,文书档案3691卷,业务档案3137卷,累计提供档案信息服务2150多人次,顺利通过了省一级档案管理达标验收。
【12336举报电话】2010年,共接到举报电话994起,其中受理国土资源违法线索435起,接省厅转办函33件,政策咨询电话526起。经核查确认属实的有307起,无效件161起,其中举报土地违法的283起,矿产资源违法的24起,群众满意率达99%。
【“保障经济发展、保护耕地红线”工程】2010年,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的统一部署,在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开展“保增长、保红线”工作。全年共上报审批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47.7816公顷,补充耕地147.7816公顷,连续11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省国土资源厅奖励2000亩用地指标。
【企业服务年活动】2010年3月,市国土资源局开展“项目服务年”活动,对纳入全省联审联批范围的38个重大项目和市111个重点项目,按时间节点要求采取特事特办、领导分包、限期办结等措施,全年共上报57个用地批次,报批建设用地2.5万亩,在全省17个地市排名第六。保障了职教园区、山阳循环经济园区、武西桃花峪黄河大桥、太极拳养生基地、赵固铁路、厦工工业园二期、修正药业、北大附中、多生多等全市各类重点项目用地123个,被市政府评为项目服务先进单位。
(朱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