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级测绘资质申请时间 关于档案管理那块有知道的帮忙解释一下

资质申请时间没有限制静安测绘资质变更电话咨询,随时都行静安测绘资质变更电话咨询,只要够静安测绘资质变更电话咨询了年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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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第一次申请只允许申请丁级静安测绘资质变更电话咨询的。过一定年限后升级为丙静安测绘资质变更电话咨询,再过一定年限可升乙。

申请资料内容找当地测管部门要一个例子参考参考就行了。反正也是他们审。早晚也得找。

房产交易中心电话咨询

房管局24小时咨询电话如下:

局电话总机:83334718;局值班电话:83336546,也可以拨打114电话进行内线转接服务。

房管局是国家的一级行政机构,负责管理房屋产权的确定和发放房屋产权证明。负责全市城镇公有住房确权发证,办理产权产籍变更手续。负责全市房屋的使用和权属管理、房产测绘管理。

主要职责

1、负责全市单位公有住房和直管公有住房交易审批。

2、对全市单位自管房进行政策指导、监督、管理、协调和服务职能。

3、负责全市城镇建设安置动迁管理。

4、负责全市城镇公有住房确权发证,办理产权产籍变更手续。

5、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房地产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以上海为例:

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泉北路201号 962269 58827699

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泉北路201号一楼 962269 58889256

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张杨路受理处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2899号 962269 58889256

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惠南受理处 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听潮路101弄2号 962269 58889256

黄浦区房地产交易中心 上海市黄浦区鲁班路158号 962269 63451155

徐汇区房地产交易中心 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2088号 962269 64041177

静安区房地产交易中心 上海市静安区昌平路403号 962269 62553500

我公司是测绘资质单位,现在想变更法人,请问一下流程是什么样的。

变更法人,股东不变的话,基本步骤如下:

1 去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变更

带着:变更申请书、股东会决议、新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公章、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指定委托书、办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电话预约号码办理)

2 去质监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变更,带着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办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在朝阳工商服务大厅办理)

3 去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变更(就在朝阳工商服务大厅办理),带着上述东西和复印件

4 去银行办理开户许可证变更,预留印鉴变更

5 如果有社保登记、统计登记一并需要变更,带着上述材料即可

测绘资质证书变更法人代表怎么办理?

测绘资质法人代表变更应提交静安测绘资质变更电话咨询的材料

一、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附件材料(A4纸打印静安测绘资质变更电话咨询,以包书形式包装成册静安测绘资质变更电话咨询,每个小目录用彩页纸)

目录内容

1、申请报告静安测绘资质变更电话咨询

2、原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

3、变更后的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企业单位);

4、主管部门关于法人变更的文件及简历(事业单位); 关于法人变更的文件及简历(企业单位);

三、测绘资质申报系统电子文档。

(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网站→ 测绘资质 →测绘资质申报系统 → 下载、安装)

该系统后两项(主管部门意见、附件)不用填。其中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信息栏按现有的实际数量填(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的附件不用扫描)。每个单位提交数据盘,并注明本单位名称。

住建局投诉电话965559

住建局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登记备案咨询电话0436-6240523  监督投诉电话0436-6240522住建局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招标方案的备案咨询电话0436-6240523  监督投诉电话0436-6240522住建局测绘资质丁级审批咨询电话0436-6240523  监督投诉电话0436-6240522住建局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咨询电话0436-6240523  监督投诉电话0436-6240522住建局拆除2000平方米(含)以下的人民防空工程审咨询电话0436-6240758  监督投诉电话0436-6240758住建局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建设兼顾人咨询电话0436-6240562  监督投诉电话0436

测绘公司资质办理条件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四)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第七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将测绘资质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健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维护机制,实现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在线受理和审查,方便管理相对人,提高行政效率,增强管理能力。

第九条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二)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

(三)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及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

(四)单位办公场所证明;

(五)健全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证明;

(六)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

(七)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