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县国土资源局
新安县位于洛阳市西部,北临黄河,与济源市及山西省垣曲县隔河相望;南与宜阳县接壤;西与渑池县及义马市为邻;东与孟津县及洛阳市毗连。地处北纬34°36′~35°05′,东经111°53′~112°19′之间,陇海铁路、310国道及连霍高速公路横贯东西。辖10镇、1乡,共297个行政村。截至2010年底,新安县土地总面积116423.94公顷(“二调”数据),总人口50万人,其中农业人口41万余人,人均耕地1.07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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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国要 党组副书记、局长
李振国 党组成员、副局长
陈万兵 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凡 党组成员、副局长
郭向阳 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湘潭 党组成员、副局长、纪检组长
李根芳 党组成员、副局长
朱国要简历:男,汉族,1967年12月出生,河南郏县人,中央党校法律专业毕业,大学学历,工程师。1994年7月入党,1985年9月~1988年7月,在沈阳黄金学院采矿专业学习;1988年7月~1998年6月,在洛宁上宫金矿历任副科长、科长、副矿长;1998年6月~1999年7月,任洛阳市地矿局干部;1999年7月~2002年4月,任洛阳市地矿局矿产监督检查科副科长(期间:1999年8月~2001年12月在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法律专业学习);2002年4月~2005年4月,任洛阳市地矿局政策法规和执法监察科科长;2005年4月~2008年7月任洛阳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科科长;2008年7月~2008年12月,任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地质勘查科科长;2008年12月任现职。
【机构设置】局机关设办公室、人事宣教股、纪检监察室、财务股、总工办、机关党办、行政审批股、法规检查股、信访股、耕地保护股、土地利用股、地籍管理股、规划股、稽征股、矿产开发股、地质勘察股、资源环境股、冶金矿山办、测绘管理股、城关矿管站、南李村矿管站、铁门矿管站、正村矿管站、石寺矿管站、北冶矿管站、石井矿管站、洛新产业集聚区国土资源所、新安产业集聚区国土资源所、国土资源监察大队29个股室,设土地储备中心(副科级单位)、土地评估所、地产交易中心、土地勘测规划队4个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共计127人。
【土地资源】截至2010年底,土地总面积114623.94公顷,其中,耕地38506.65公顷,园地1330.77公顷,林地27655.24公顷,草地7849.9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4468.6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2042.43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9670.02公顷,其他土地14900.22公顷。
【耕地保护】2010年,县政府与各乡(镇)签订了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将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党政干部管理考核范畴,确定全县基本农田面积持续稳定在36110公顷以上。在原有基础上建立健全了耕地保护动态巡查体系,全县配备了以村干部为主非法测绘资质的土地巡查协管员,定岗定责,严格奖惩。对全县标志牌进行了统一维护更新,完善各乡镇耕地保护档案资料。严格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严禁向不符合产业政策非法测绘资质的项目供地,同时积极引导用地单位利用山地、劣质地和空闲地进行项目建设,确需占用耕地的,严格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先补后占,最大限度地减少占用耕地数量。全县共补充耕地299.212公顷,其中为市区等异地补充耕地208.1公顷。
【土地整理】2010年,加强土地整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收集整理施工资料,新安县南李村等两个乡(镇)土地整理项目土地平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水利地埋管工程、高低压线路架(埋)工程和变压器安装工程已基本完成,累计完成工程量占施工招标总工程量的80%;打井工程已完成41眼,水泵安装也已到位;还有5眼井正在施工。需要变更的工程项目正在与设计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沟通。铁门镇土地整理项目于6月12日举行了开工仪式。
【国土资源规划修编】2010年4月,全县各乡镇、各产业集聚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得到市政府批复。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图纸、文本初稿已形成,正在与省、市矿产规划对接。
【土地利用管理】2010年,办理供地手续7宗,面积13.22公顷。其中,工业用地5宗,面积8.86公顷;住宅用地1宗,面积3.3公顷;商业用地1宗,面积1.06公顷。已经省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批次7个,面积266.72公顷。其中,乡镇批次2个,面积68.41公顷;城市批次5个,面积158.31公顷。还有6个批次、面积166.47公顷(其中城市批次3个,乡镇批次3个)已上报至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洛阳市政府,正待审批。共受理用地预审项目25个,涉及面积83公顷。认真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了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地籍管理】做好全县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扫尾工作,全县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数据经修改后已上报国土资源部,各种成果资料、文字资料准备完毕,迎接省预检。认真贯彻《物权法》和《土地登记办法》,按照土地登记规范化的要求依法依规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248宗,其中集体土地登记219宗,国有土地登记29宗。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12宗。严格执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和按期办结制。按照《土地调查条例》要求,做好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及时处理权属纠纷,维护了社会稳定。2010年,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248宗,其中集体土地登记219宗,国有土地登记29宗。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12宗。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根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组织上报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3个,面积80公顷。
【矿产资源】新安县境内矿藏丰富,已探明的矿种达20余种,煤炭、硫铁、铝矾土、石英石储量大、品质高、易开采,多分布在新安县西北的石寺镇、北冶镇、铁门镇、石井镇。煤炭总储量18亿吨,是全国100个重点产煤县之一。硫铁矿储量2.2亿吨。硫磺产量、质量均居全省第一位。铝矿石及耐火粘土总储量3.8亿吨,为河南铝土工业主要原料基地之一。
【矿业管理】全县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已基本完成,9家煤炭企业完成证照变更并整移交,开始复工技改,其余企业相关变更手续陆续开展。已经制定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工作方案,严格审查全县矿山企业的开采利用方案,核定矿区范围,检查各矿山有无违规违纪开采行为,督促企业按时参加年检。共有矿山企业96家,实际参加年检的89家,参检率95%,应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年检企业25家,实际参加25家,参检率为100%。根据矿山企业开采利用方案,委托河南省地质测绘总院对矿山储量进行实地检测,年度储量报告编制完毕。
【地质环境治理】2010年,组织各矿山企业负责人召开会议,督促矿山企业与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合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85%的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通过专家评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存储工作已按要求开展。2009年国土资源部批复的《新安县始祖山矿区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已完成勘察设计招投标工作,中标单位正在进行勘察设计。“中国王屋山—黛眉山世界地质公园八里峡景区地质遗迹保护”和“连霍高速沿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新安段)”两个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申报材料已上报省厅批复,共计申请专项治理资金3500万元。
【执法监察】一是以县政府的名义制定并下发了《新安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新安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中的职责和责任。二是在新安局内部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制,采用矿管站日夜常巡查,监察大队、国土资源警察大队重点督查和冶金矿山管理办公室在交通要道设卡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严厉打击各种非法采矿行为。矿管站人员对重点矿区、重点矿山坚持分班昼夜值守、日夜巡查,对违法采矿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监察大队、国土资源警察大队实行分片巡逻,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发生的各类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冶金矿山管理办公室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在矿产品运输的主要路段,分班设卡,对所有运输矿产品的车辆进行检查,堵死无证矿产品的运输通道。三是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各类违法案件69起,其中违法用地22起,违法采矿47起。四是开展卫片执法检查。第十次卫星遥感图片执法检查中涉及新安县的图斑有30个,涉及10个乡(镇),总面积692.7亩,现场实际测量面积为651.642亩(其中基本农田面积220.665亩,一般耕地面积88.48亩)。其中,需报洛阳市政府办理农转用手续13个图斑、10宗土地、面积254.268亩,已经洛阳市政府审查批复;属农村居民宅基地建设8个图斑、面积206.857亩,已按规定完善了手续。属违法用地,需强制拆除3个图斑、面积17.21亩已经拆除。每月定期对6家新型烧结类砖厂进行监督检查,没有死灰复燃现象发生。
【信访工作】2010年,依法接待群众来信来访177起,366人次,法律咨询82起,完成县级交办案件38起、市级交办案件5起,处理回复率达100%。办理县人大政协建议提案5件,参与行政案件的应诉2起,胜诉2起。
【基层站所建设】在2009年的基础上完善了基层矿管站工作管理制度,明确了工作职责,为各矿管站充实了执法人员,统一配备车辆及测绘仪器,使其基本达到标准化站所的要求。
(李学波)
房屋合同
房屋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总则
1.1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测绘资质,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房产屋顶之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1.2甲方将位于区路号的房屋屋顶使用权出租给乙方作为广告位使用,年,按季付费,每年租赁费递增。租赁期起始日为房屋屋顶实际交付乙方使用之日的次日,租赁期6年。
1.3乙方根据设计图纸建设广告位,并自行经营。
第一节 甲方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提供图纸画定的位置建设广告位,并保证本项目所使用的建筑物屋顶具备6年以上的产权。
2.2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政府许可文件、依照有关规定需以甲方为申请主体进行办理的,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后,甲方予以积极协助办理,为乙方建设提供水、电、临时场地等必要条件,据实统计和告知所发生费用交由乙方承担。
2.3甲方应为乙方检修维护和故障处理提供便利。如发现项目设备故障或丢失,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配合乙方进行维修和监督。
2.4 甲方不得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项目设备、设施、
场地。
2.5乙方有需要时,甲方应保证屋顶广告牌位的供电事宜。具体收费标准由甲、乙方双方协商解决,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节 乙方权利与义务
3.1乙方按时交纳租金,负责到城管等相关部门办理广告位全部相关审批、备案等手续,并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3.2广告位的制作、安装由乙方负责。乙方必须按照抗风抗震等标准设计、制作广告牌,确保广告牌的质量与使用安全,使用期间发生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确保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及不得随意改变建筑物屋顶的现状和附着物,不得破坏建筑物屋顶结构层、防水层和保温隔热层及其非法测绘资质他不可移除的构筑物。
3.3 乙方自行承担项目按批准的方案实施过程中涉及甲方所有的建筑、电力设施等的改造、加固、维修、维护等相关费用。
3.4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建筑物损坏的,乙方应负责及时彻底修复,并承担所发生费用。如由此对甲方或本幢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及其雇员、代理人、访客造成影响或发生其它损失,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3.5 乙方承诺使用甲方建筑物屋顶仅用于建设广告位于广告大屏及附属设施,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抵押第三方。
3.6乙方在租赁期间因广告牌位所发生的事故及造成他人伤害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但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如地震、火灾等)或者因城市规划建设致使双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3.7广告内容,由乙方负责审查、制作、安装、发布,广告内容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第三节 项目的更改、变更
如遇政府规划,甲方须书面通知乙方,由乙方协调或者拆除广告牌,如广告牌重建本合同依然有效,甲方给予乙方三个月的免费租赁期。广告牌拆除后,乙方预交的租赁费,10日内甲方按剩余的天数退还乙方。双方约定的合同条款,双方应共同遵守,乙方应按时支付租金。
第四节 违约责任
5.1 乙方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45日以上,经甲方书面催告缴仍拒不补缴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2 甲方在乙方审批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出现无故阻碍乙方安装、使用、维修设备,或将建筑物屋顶挪作他用,或无正当理由安装影响项目运营的附着物等行为的,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期限整改,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3 甲方擅自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建筑物屋顶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5.4 甲乙双方中任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五节 协议解除
6.1 因政府具体行政为及地震、台风等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根本上无法履行,可以提前解除协议。如不可抗力事件不足以导致协议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应根据其对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确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协议解除
6.2 因甲乙双方中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项目无法进展或乙方进入破产程序的,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
6.3 本协议解除后,项目应当终止实施,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项目资产在双方约定合同时间内由乙方负责拆除、取回。
6.4 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协议或相关法律法规向对方寻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影响任意一方在协议解除前到期的付款义务的履行。
第六节 争议的解决
7.1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协商解决。
7.2 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甲乙双方均可就争议事项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节 协议期限及其他
8.1 甲乙双方均应对本协议涉及的所有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 泄露于第三方。
8.2 甲乙双方均需设定专职联系人负责项目具体工作。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应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8.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租赁期满时终止。在实施过程中,经双方同意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签订日期:
年 月 乙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房屋合同 篇2
本最新协议范本由以下双方当事人在_________签订:
甲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为明确双方本次赠与房屋行为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最新协议范本,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决定将位于_________区_________街_________楼_________层_________号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无偿赠与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此赠与。
第二条 甲方保证其对上述房屋拥有所有权。
第三条 甲方保证本次赠与并无任何恶意,而且已将其所知的一切包括瑕疵在内的注意事项告知乙方(但甲方不保证本次赠与物完全无瑕疵),否则,愿意对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应甲方的要求,乙方保证将房屋不用于违法(或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事项。
第五条 乙方违反第四条的约定,甲方有权收回上述房屋。
第六条 在本最新协议范本生效后,甲方应在_________日内向乙方移交上述房屋;并应在_________日内协助乙方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手续。
第七条 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但与移交上述房屋有关的费用包括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以及有关契税应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 违反本最新协议范本的约定为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一切损失。
第十条 本最新协议范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最新协议范本在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房产赠与公证书
(____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
兹证明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来到我处,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赠与书上签名(或盖章)。
_________公证处
公证员: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房屋合同 篇3
委托人:(甲方)【法定代表人】:
地址:
【身份证号】:
受托人:(乙方)
资质证号: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房屋过户代办服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照及房屋过户所需的相关材料,乙方为
甲方提供房屋过户代办服务,协助甲方完成房屋过户手续。
第二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一)房屋座落位置:
(二)房屋结构: 室 厅 卫 厨。
(三)房屋建筑结构:
(四)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五)房屋用途: 【住宅】 【写字楼】 【商铺】 【工厂】 【其他 】。
(六)房屋所有权证号:
(七)土地使用权证号:
第三条 服务期限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房屋产权转移至甲方或甲方指定人员名下时止。
第四条 服务费用及支付期限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第五条 甲方应保证依法全面提供房产过户所需证照、材料,因相关证照、材料失实或违法产生的责任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服务过程中依法所需交纳的各种税费及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交纳相关费用。
第七条 因房屋产权转移产生的责任及纠纷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因该房屋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的产权转移条件或因甲方原因,导致该房屋产权转移无法完成时,乙方有权解除此协议,已支付的服务费用不予退还,产生的责任及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襄樊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合同 篇4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当事人在_________签订:
甲方(赠与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共有人: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赠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赠与见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双方本次赠与房屋行为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决定将位于_________区_________街_________楼_________层_________号的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商房、住宅)无偿赠与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此赠与。甲方保证其对上述房屋拥有所有权。因甲方赠与房产系共有产权,此赠与行为由共有人确认并在此赠与合同上签字。
第二条
甲方保证本次赠与并无任何不正当目的,甲方已将其所知的一切包括瑕疵在内的注意事项告知乙方(但甲方不保证本次赠与物完全无瑕疵),如有隐瞒导致乙方受赠后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根据法律规定和甲方要求,乙方保证将房屋不用于违法(或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事项。如因乙方用赠与财产从事非法活动,甲方有权撤销赠与,并收回赠与财产。
第四条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在_________日内向乙方移交上述房屋;并应在_________日内协助乙方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手续。
第五条
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但与移交上述房屋有关的费用包括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以及有关契税应由乙方负担。
(如赠与协议有附加条件,可在此处填写附加约定)
第六条
赠与房屋尚未交付时,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可以变更或终止合同。但可以适当赔偿受赠人因相信赠与人赠与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七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消赠与:
(1)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
(2)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利益的。
第八条
本协议生效后如双方为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
第九条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共同遵守。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因履行本合同的一切损失。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合同 篇5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保证交易资金安全,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对房屋交易资金实行代收代付,三方约定如下:
1.乙方购买甲方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证号_______________,房屋交易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委托丙方查询(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证书工本费及测绘费,如需缴纳应一并委托代收代付。
3.甲乙双方同意在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后,乙方将首付款________元,申请银行贷款________元,印花税________元,契税________元,转让手续费_______元,登记费_______元,土地出让金及土地证书工本费、测绘费_______元,合计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丙方代收。
4.乙方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5日内,将首付款、印花税、契税、转让手续费、登记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证书工本费及测绘费,合计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一次存入丙方在________________银行设立的专用帐户。
5.当贷款银行核定的贷款额度降低时,买房人应调增首付款数额,并一次性补齐,委托交易资金总额不变。
6.乙方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委托贷款银行将贷款资金全部划入丙方在________银行设立的.专用帐户,帐号________________。
7.甲方确认委托交易价款________元,扣除印花税________元,转让手续费________元,非住房所有权登记费________元,应收的委托交易资金数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参照银行活期利息的有关规定,计算委托期间的资金补偿,并与委托交易资金一并向甲方支付。
8.甲方提供收取委托交易资金的个人一般结算帐户如下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乙方将协议第4条规定的资金存入丙方专用帐户后,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甲乙双方及抵押权人申请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
10.丙方应自登记机关产权转移登记及抵押登记审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交易资金划入甲方收款帐户。
11.有下列情形的,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将乙方已存入丙方专用帐户的委托交易资金退还乙方。由此引起的纠纷与丙方无关
(1)甲乙双方约定解除该房地产买卖协议的;
(2)甲乙双方提出撤回转移登记申请,经登记机关同意退件的;
(3)乙方未在协议规定期限内将委托交易资金存入丙方专用帐户的;
(4)该房地产转移登记未被房地产登记机关核准的;
(5)其他造成丙方不能有效实施委托交易资金代收代付的情形。
12.甲乙双方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后,单方提出解除协议的,丙方应中止本协议的执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生效判决或仲裁后,丙方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
13.甲乙双方授权丙方,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规定时限内,乙方贷款不能及时划入丙方专用帐户,由丙方通知登记机关暂缓或撤销登记。
房屋合同 篇6
卖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买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一、乙方同意购买甲方位于。
二、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总价人民币元整(大写:)。
三、买卖双方在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及乙方付甲方全部购房款后,于六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四、付款时间与办法:
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全部购房款,共计人民币。约定付款之后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五、交房时间和交房条件:
交房时间为年月日,在收房时,必须确认甲方已结清水电、煤气、电话、电视、宽带、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甲方需将房屋钥匙交与乙方。
六、税费分担
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产生的一切税费由甲方承担。
七、违约责任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应严格履行。如有违约,违约方愿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利益受损方的相关经济损失。
八、权利保证约定
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或其他权利限制,若发生买卖前即已存在任何纠纷或权利障碍的,概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更名手续,如物业维修基金、水费,电费,煤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等的过户问题,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行政处罚对公司不良影响是什么
行政处罚会被记入企业的信用信息,可能会影响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
拓展资料:
公司被行政处罚罚款,不交罚款的,行政机关可以下向人民法院盛情强制执行,可能会冻结您公司的账户,直接从您的账户划拨20万罚款。
如果是单单只对公司处于行政处罚的话。那么对法人代表是不会有影响的,因为公司有独立的人格,对外可以承担责任,对法人代表没什么影响。
企业常见的行政违法行为种类繁多,主要包括广告违法、预售/销售中的违法、未取得或违法取得开发资质、预售许可等、房屋测绘、交付中的违法、违法解除预/销售合同等,其均会招致行政处罚。
应对行政处罚程序的建议:
行政主管部门一般会在立案后的调查取证阶段向涉嫌违法的企业发送《接受询问通知书》、《提交案件材料通知书》或类似的其他通知,所以,企业收到该等通知,不必惊慌,这只是行政主管部门在取证,并不意味着企业已经违法或必然受到处罚。
收到这些通知后,企业应尽量与行政主管部门沟通,询问涉案事实、涉嫌违反什么规定,并立即将有关情况和材料进行梳理,向律师进行咨询,在律师指导下整理案件事实和材料,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
参考资料:
行政处罚_百度百科
北海征地补偿2022内容是什么?
一、实行评估补偿机制 (一)项目用地范围内需搬迁非法测绘资质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含附属设施)补偿标准由市辖区政府土地 房屋征收 管理办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成本价进行评估非法测绘资质,结合本规定第四点确定补偿。对可迁移设备非法测绘资质,评估确定其搬迁费用;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成本价结合成新评估确定其补偿费用(按残值补偿);对合法经营的企业,评估确定其因搬迁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费。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机构的选定、评估时点的确定以及评估结果的复核与鉴定等。 (二)经济果林(含零星果树)的补偿由市辖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市农业局等主管部门提供的合理种植密度等技术指标,按评估确定其补偿费用,果林评估补偿面积不得超过实际被移植果林面积。 二、完善 征地补偿 及奖励制度 (一)在严格执行北海市新一轮 征地 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同时,各辖区政府可结合实际,从有利于控制征地成本出发,按不突破本规定颁布前市政府批准执行奖励的最高标准为原则,对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或权利人给予适当奖励,并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由市辖区政府以一事一议形式请示市政府批准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非法测绘资质:一般青苗补偿费(耕地、园地、林地等农用地及未利用地)每亩4000元;有鱼虾等养殖水面的青苗补偿费每亩6000元;没有鱼虾等的养殖水面的青苗补偿费每亩4500元。 (三)被搬迁户在市辖区政府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 搬迁补偿 安置协议和完成房屋搬迁的,市辖区政府可按每户1万元给予奖励。 三、统一房屋补偿类型及标准 在实行评估补偿的同时,由市辖区政府对被搬迁的房屋(建构筑物)按以下情形进行认定补偿。 (一)被搬迁户能提供被 征收房屋 如下合法手续之一的,其房屋按评估价全额补偿: 1.土地证书,包括 土地使用证 、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许可证等; 2. 房屋产权证 书; 3.经批准的规划、报建手续; 4.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用地批准文件。 (二)被搬迁户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但无法提供上述(一)所列用地相关手续的,按以下规定补偿: 1.1999年1月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前建造的房屋,按评估价全额补偿。 2.1999年1月1日后至征地预公告前或政府禁建公告公布前建造的房屋,经市辖区政府认定可以补偿的,其补偿标准如下: (1)每户 宅基地 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含多处宅基地),人均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内(含120平方米)的,房屋按评估价全额补偿;人均建筑面积超出120平方米的,房屋超出120平方米的部分按评估价60%补偿。 (2)每户宅基地面积超出100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内(含120平方米)的,房屋按评估价95%补偿;人均建筑面积超出120平方米的,房屋超出120平方米的部分按评估价的55%补偿。 3.征地预公告后建造或被依法认定为违法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在有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后,房屋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可按重置价的20%申请房屋拆除误工补助。对逾期不拆除的房屋,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实行拆除,且不给予任何补助。 (三)符合规定的经营性的生产、加工等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按评估的重置价结合成新,按现值(残值)补偿。其中农业生产管理房的规模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的规定执行,建筑面积在规定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按评估重置价进行补偿,超出规定标准的,按违法的房屋处理。 (四)被搬迁户不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搬迁范围内非法购买土地建造的房屋,一律不给予补偿。 (五)经有权限的职能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按有效时限评估补偿。 四、规范房屋搬迁实施程序 (一)调查确认。《征地预公告》发布后,市辖区政府按要求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工作,对拟征地范围内土地、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权属、面积、用途和建筑时间以及苗木种类、规格数量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填写《房屋调查表》和《其他附着物登记表》等表格。调查结果应当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相关人员无故不到场或拒不签字的,要在调查登记表上作出说明,并由在场的所在地村、居委会干部签字见证)并将上述调查登记结果在被搬迁户所在的村(居)民小组张榜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满无人提出异议的或有异议经更正的,分别由村(居)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辖区国土分局和市辖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对调查情况等进行确认,并出具意见。 (二)委托测绘、评估。北海市土地房屋测绘、评估候选机构库由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负责依法组织建立,并由相关部门负责监管。市辖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要按规定在建立的测绘、评估机构库中选定测绘、评估机构,然后及时与测绘、评估机构完善相关委托手续,同时提供征地范围内经确认的有关调查资料,并全力做好配合开展评估及监管工作。 1.测绘机构对征地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和构建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进行测绘,并根据调查结果按有关征地搬迁补偿的技术要求出具房屋、构建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项目的总体平面图和分户平面图交市辖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 2.评估机构应当按委托的要求及时组织人员依法依规对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构建筑物)及相关设施等进行实地调查评估,做好拍摄、录像等影像资料,并妥善保管。相关工作人员和权利人应当在实地调查记录表等资料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评估机构负责如实并及时向委托单位提供初步评估结果。 3.市辖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收到评估机构提供的初步评估结果后,应将初步评估结果在适当的地点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评估机构根据需要安排评估工作人员对初步评估结果现场解释,存在错评或漏评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正。 4.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向市辖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提供正式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市辖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结合评估报告按规定标准编制《房屋及其他构筑物补偿计算表》,并经权利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确认签字。 (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市辖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根据市辖区政府批准的《房屋及其他构筑物补偿计算表》,按规定与权利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四)支付补偿款。市辖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在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全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搬迁安置工作,并及时组织清场,实行“净地”移交业主单位。 土地的征收补偿标准关系到征地工作是否能够顺利地开展,征地补偿的原则就是补偿的金额可以弥补他们失去土地的损失,只有这样的 征地补偿标准 才能够符合居民的心意,他们才能心甘情愿的将土地上交,然后城市化建设才能更加顺利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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